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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BOB务: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情形、后果和实务应用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12 03:14:01点击:

  BOB体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律规制较为完备。与合同成立对应的是合同不成立,二者是不同的合同形态。

  合同形态的不同,将会影响合同案件请求权基础的不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合同不成立将直接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以及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现笔者结合法律检索和办案经验,对相关问题予以归纳总结,以期对屏幕前的各位有所裨益。文中如有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一份有效合同来说,其通常要经历成立、生效、履行、解除或终止等重要阶段。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要约、承诺方式是最为典型的合同订立方式(本文主要讨论通过该典型方式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483条前半句“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而言,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此外,《民法典》第483条后半句还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情形。

  上述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对合同设定了特定的成立要件,须符合这些规定。例如:

  前文已述,要约、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其成立要件包含主体、内容、合意三个方面要素。如果合同订立过程中缺乏其中任何一项,都将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的结果BOB。

  笔者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合同相对人一般在识别与自己交易的对手时,均具有清醒的认识,极少出现单独因主体不适格认定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司法裁判中认定导致合同不成立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分为合同缺乏有效承诺要件、合同缺乏必备条款两类情形。

  例如下述两案例,法院裁判宗旨均认为由于案涉合同缺乏有效承诺,当事人之间就订立合同未能达成合意从而导致合同未成立。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如果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并作出有效承诺,合同便成立了。作为有效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①承诺对象的特定: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资格,而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承诺,也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能导致合同成立;

  ②承诺的内容符合: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表明是愿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愿意受此拘束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才能构成有效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当然,从促成交易达成角度而言,承诺的内容也不一定需要与要约一字不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作实质性变更仍可构成有效承诺;

  ③符合规定期限或方式:承诺在性质上属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在限期或者合理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或者交易习惯,使之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受拘束的意思表示明确:承诺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有受承诺拘束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订约表示不能产生承诺的效力。

  此外,从交易实践来看,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并非总是非常清晰的,在讨价还价中要约和承诺常常反复曲折,甚至不容易辨认,这要求在实务中,需根据具体客观事实,准确识别并判断承诺是否有效。

  下述案例中,法院在评述合同形态时,认为合同内容缺乏必备条款导致合同未能成立。

  合同必备条款也即合同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条款非常重要,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民法典》第470条,对合同一般需要具备的主要条款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BOB,但该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不限于该条规定的这些条款。由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与性质,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更重要的是要判断合同所缺乏的条款内容是否为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只有在合同条款中缺少该必备要素的其中任何一项,才可能出现合同不成立的结果。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个案认定,区分缺少的条款的性质属于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还是只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条款。

  此外,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条款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当然,从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角度出发,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缺少部分条款就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法律规定的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为合同漏洞填补明确了法律依据,在合同约定不明时可以通过解释补救。

  通过上述理解和案例不难看出,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成立制度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解决后续合同的效力、履行、终止等一系列问题的前提。

  而合同法律制度的功能目的,主要立足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和交易安全稳定,并且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以事实履行方式”存在的合同情形。实际上,相较于合同不成立的案例,更多的案例对于合同的成立持较为宽容的态度,轻易不会否定一份基于双方自由合意的合同。

  如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约束。与之对应,若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合意,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也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

  虽然《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但并非说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参照适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此时,订立合同过错一方应向无过错的另一方承担基于信赖利益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责任。具体规范为《民法典》第157条。

  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合法的合同自成立便生效,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含:

  无效合同系严重缺乏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合同无效时,不得按照合同双方合意的内容,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果。

  合同效力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则BOB,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合同被撤销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被追认前的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以及重大误解、受欺诈(含第三人欺诈)、受胁迫、危难被乘等情形。

  正如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样,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也存在区别,二者的区别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确认合同不成立”这一案由。在该规定“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纠纷案由,仅在“76.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项下分设了“(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两个三级案由。

  考虑实践中合同不成立参照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则,在没有“确认合同不成立”案由的情况下,应选择“确认合同无效”这一案由,使其及于解决“确认合同不成立”的纠纷。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下,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有关法律规定最近似的,为《民法典》第507条规定的“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以及《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但上述规定均是在合同成立情形下的规定,未涉及合同不成立时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笔者经过检索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公报案例中一则案例对此问题作出了回应。

  如在诉讼中并非请求法院判令一方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是请求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成立与否进行确认,则不属于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而是确认之诉,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BOB。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55号一案认为,在一方当事人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否认双方成立了某种合同关系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上述观点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致。目前该条规定内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91条所吸纳。

  在穿透式审判理念下的司法实务中,处理合同不成立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尽可能避免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或可通过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以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具体可参见:[ 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只有合同得到履行,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而合同的成立,则是这一切的起点。

  现实复杂多样,情节反复曲折,当事人遵诚实守信BOB,我们循专精术业。准确理解合同不成立的规则,以及与之既区别又联系的概念,将有利于提升我们识别并处理相关合同实务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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