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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聚焦保证合同类纠纷这场直播给您划重点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23 18:26:53点击:

  BOB体育app“各位镜头前的朋友们,正值虹口法院商事庭发放保证合同类案件审判白皮书之际,我们也借此通过线上交流的方式和大家一起探讨保证合同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

  伴随着这句开场,虹口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的第三场直播开始啦。BOB不同于前两场青少年禁毒知识的主题,本场直播将目光聚焦到商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保证合同类纠纷中,商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朱春叶通过解析《2018-2022年10月保证合同类案件审判白皮书》中发布的典型案例,就保证的相关概念与实践要点为大家做了生动的分享。

  这场服务非公经济专题法治讲座作为虹口区第十一届“服务非公经济法治论坛”暨新闻发布会中的环节之一,干货满满,40分钟的课程收获了近千的点赞。

  担保离不开债,我们习惯叫债的担保,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债是一种请求权,需要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为了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的担保由此而产生。

  对于担保有几种分类,其中第一种是一般担保/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我们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也称为全部责任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总担保,承担的是无限责任。特别担保,包含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金钱保。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担保,人保,第三人以其责任财产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典型的是保证。金钱保比如保证金、定金。

  第二种分为典型/非典型担保,是对特别担保的再分类,典型担保是指现行立法明确将其定义为担保的担保,非典型担保是指虽然立法没有定性为担保,但确实有担保的功能。典型担保包括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的第四分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意定)、留置(法定),合同编第一分编规定的定金,和第二分编规定的保证。保证是担保的下位概念,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核心区别就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先得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去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的,由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非典型担保,包括先行立法有规定但没有把它作为担保的,但有担保功能的,比如所有权保留。又包括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后又被学说、司法解释确认的担保,比如让与担保。

  第一、保证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物保是针对的特定的物,仅仅是以该特定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而人保是以整个第三人(这里不可能是债务人)责任财产为担保,是一种无限责任。那么对于债权人,这也是保证相对于物保的优势,但是对保证人而言,却是一个非常大的劣势。

  第二、一旦债权存在担保物权,那么债权就可以优先于那些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受偿。而保证作为人保,没有优先受偿性。保证债权也是一个普通债权,比如,X借给Y100万,保证人Z和X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后面保证人Z因从W这里进货欠了W100万,这时候X的借款债权和W的货款债权都到期了,X可不以主张对保证人的责任财产优先于W的货款受偿?不可以。因此,人保与物保两者优势也是相互互补的。物保有优先受偿性,但是是有限责任,人保没有优先受偿性,BOB但是是无限责任。BOB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若B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由C公司对B未能偿还部分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到约定的还款期限B无法按约偿还,A向C发出催款函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抗辩,自己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否则担保无效,而且公司章程确实规定了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对于案涉保证合同,C并没有召开股东大会,A也未要求提供股东大会决议,A明确知晓C是上市公司,也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所以A也不是善意的当事人。那么审理中C的抗辩是否成立?

  A并没有要求C出具股东大会决议,仅以《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加盖有C公章为信赖依据,A没有能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显然具有过错,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因此判决认定C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当中,保证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拟制的法人。在保证合同或者条款上加了公司的公章并非完全可以认定有效。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作为保证人有他的特殊性,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仍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签订保证合同前必须三思而后行,通常意义上,保证是一种无限责任,如果确定要提供保证担保的,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我们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仅向特定债权人提供保证,如债权转让,须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限制条件;

  保证的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间,虽然不是保证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法律上都有推定,如果保证人要调整的,请在约定的条款上予以明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以上两点都是针对保证人的建议;

  特别针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审查的内容和例外,针对不同情形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建议大家可以关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中的重点内容;

  有些债权人没能在保证期间内主张的,BOB保证人责任得以免除。尤其要提醒,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仅向一般保证人发送主张权利的通知书,而是必须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先行主张权利。BOB以上两点都是针对债权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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