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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app合同签署必备法律知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6-11 17:29:24点击:

  BOB体育官方网站那么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你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欲知答案,请看下文。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是每一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应当规定当事人,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联系地址都在合同中写明。

  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BOB体育app、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BOB体育app、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

  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风险】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也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BOB体育app,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建议】履行主要义务一方的履行行为得到了相对方的认可,合同尽管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否则,请当机立断通过律师函的形式拒绝对方的给付行为。

  【案情简介】1998年,被告有购房需求,原、被告遂于1999年1月就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达成了口头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转让此房,转让价10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陆续支付了7万元购房款,原告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双方约定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剩余的3万元购房款。之后,双方在咨询交易纳税过程中,因土地税费的承担而发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又多次协商仍未果,而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至今。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按现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不动产交易双方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合同,否则登记机关不会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对于如合同主体、合同标的、交易价格、标的物的交付等交易的主要条款约定明确,则即使双方采用了口头形式,且当事人已支付对价、交接了不动产,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则基于自愿原则,从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量,应认定双方的口头合同有效,交易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俞国兴与刘孝坤就涉案房屋明确约定了交易价格为10万元,交易金额确定无误;双方已实际交付了涉案房屋,即实体权利已交接;从双方的庭审陈述证实,双方明确约定在俞国兴取得产权房屋产权后,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因此,双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已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基本的主要要件,并且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本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交易而达成的口头合同有效。

  【建议】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中止合同甚至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前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相对方出现合同法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并且要通知相对方,否则有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建议通过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对方。

  【建议】债务人可以提存债务,提存后的风险由被提存人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拒绝受领债权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采用提存的方式来避免风险,特别是对一些价格波动特别剧烈的物品犹为重要。

  【建议】合同的订立是动态协商与静态协议的组成,合同是个动态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洽商、草签等文档一定要妥善保存。

  【建议】诉讼时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一种催告,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将视为放弃权利,该债务即成为自然债务。建议通过中断时效的方法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或起诉。

  【案情简介】唐文涛曾代理销售万友公司的消防产品。2006年3月12日,唐文涛向万友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有我欠万友消防公司货款壹拾叁万元(130000)。现本人承诺在上述款项未还清前此欠条有效。唐文涛,2006.3.12”。

  一审中,唐文涛申请证人盛小海出庭作证,盛小海陈述其于2000年10月到2006年四、五月份在唐文涛开办的南京消防器材供应站任业务员,从事消防应急灯具的销售和市场推广,当时唐文涛只做万友公司公司产品的销售。2006年3月底,唐文涛告之证人,万友公司取消了唐文涛的代销权,由他人代销万友公司的产品,致唐文涛代销的产品卖不出去,造成很大损失等。

  唐文涛还提供原业务员季月兰所写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02年至2007年,季月兰在福州万友南京办事处工作,从事业务发展,唐文涛是负责人。原来南京市场只有此一家代理商,其后不知何故,万友总公司又让徐州片区的人来南京做代理,并让其以万友南京分公司名义在南京对其产品进行销售,至唐文涛货品积压、造成很大损失,等等。”

  【法院观点(一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都认可唐文涛曾为万友公司代销产品。唐文涛陈述2006年3月12日向万友公司出具的欠货款130000元的欠条系受万友公司胁迫所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唐文涛此项抗辩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欠条中唐文涛承诺在款项未还清前欠条有效,而唐文涛一直未还款,且唐文涛亦认可万友公司于2013年8月才向唐文涛主张该欠款,故万友公司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唐文涛辩称万友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认可。唐文涛提供的证人证言,只是陈述因万友公司取消唐文涛的代理权给唐文涛造成损失,但对万友公司、唐文涛之间的货款结算情况并不清楚,不能否认唐文涛出具的上述欠条的真实性。唐文涛认为因万友公司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唐文涛可另案主张。唐文涛所写欠条中未明确何时还款,且唐文涛认可万友公司于2013年8月向唐文涛主张还款,故万友公司要求唐文涛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延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观点(二审)】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案涉债权为一般债权,诉讼时效为两年。(注:根据最新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现为三年。)2006年3月12日唐文涛对所欠货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并形成了欠条,该条上未注明具体的还款期限,仅注明“在上述款项未还清前此条有效”。万友公司在此条出具后未立即向唐文涛主张该款项,唐文涛亦未向万友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该债务,故2006年3月12日并非万友公司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庭审中,唐文涛认可2013年8月份万友公司向其主张还款,案涉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此开始起算,万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唐文涛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3月12日开始计算,案涉债权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观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无论是对于恶意违约还是其它原因致使买受方延迟货款,都应该积极和买受方进行有效的沟通,确定买受方的付款时间表,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在买受方无力支付货款后还可以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若经过调查发现买受方已无力支付货款,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胜诉后可以执行变卖买受人的其它财产。

  【建议】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建议】争议解决条款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重视管辖权及其它争议解决条款的意义。

  【建议】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笼统,不具可操作性BOB体育app。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质量不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等。

  【建议】对于约定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权,最好由律师起草或审核合同。对于仲裁约定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精河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第一条约定,原告将其存放在甲方仓库内的689.56吨42%蛋白棉粕全部转卖给被告,第五条约定,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发生诉讼,诉讼受理法院为违约方对方所在地(居住地)法院。因该案未经审理,违约方无法确定,故原、被告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风险】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只有订单,不注重框架合同的签订及规范,易产生纠纷。

  【建议】要重视框架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框架合同来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锁定客户方的基本信息,发生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定纷止争的标尺。

  【风险】合同谈判中,为揽生意,对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不作修改争取,易被限制权利。

  【建议】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不合理的要据理力争。必要时不要怕麻烦,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案情简介】2009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李甲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承包上海松江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铺出售权。原告提供350,000元的前期费用,被告李甲提供60,000元的费用,以被告李甲的上海丙房地产经济事务所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原告占有60%的股份,被告李甲占有40%的股份,双方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红或承担责任。

  2012年4月20日,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署期2010年1月12日的承诺书第2页承诺人处李甲签名字迹系李甲本人所写”。2013年3月7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人署名为李甲,标称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2日的承诺书两页当中的主文内容字迹系非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

  【法院观点】原告与被告李甲之间的合伙协议依法成立并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现原告主张在利润分配全部完成的情况下,被告李甲向其出具承诺书,并且依据承诺书主张相关权利,但是被告李甲否认承诺书的真实性。本院认为,承诺书的首页未见被告李甲签字,亦未加盖骑缝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两页纸张系非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而且原告主张其提供了错误检材的说法,更加印证了承诺书首页可以随意替换的判断。综上,上述承诺书的首页证明力不足,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建议】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约定加工制造、销售产品所涉及到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及由哪一方负责保证权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档加以证明。

  【建议】在纸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地址,约定双方合同执行中往来的函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接受,最好要求约定的电子邮箱是公司邮箱。另外,重要文件,比如合同、授权书等一定要用纸质文件手签并盖章。

  【风险】通过电子信箱收发的邮件数据未有效妥善长期保管导致灭失的法律风险。

  【建议】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尽量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也要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有需要的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风险】双方业务经办人直接签署来往函件,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容易产生争执。

  【建议】索取对方业务经办人的授权书或在主合同中注明业务经办人的姓名和权限。

  【建议】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收货章,另外,及时开具交付发票,完善保留物流送货凭证。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4日,瞿春波、硕日公司签订《定金合同》,该合同尾部落款处盖有硕日公司售楼专用章。合同第一条约定,瞿春波预订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第二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699,067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另享受活动2万元抵4万元、额外优惠2万元。第三条约定,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作为甲、乙双方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约定,预定期为7天。该合同签订后,瞿春波支付了团购服务费2万元、定金2万元,合计4万元。经瞿春波、硕日公司确认,后因硕日公司销售人员失误,上述房屋又被出售给他人,致瞿春波不能继续购买该房屋。2016年1月29日,硕日公司销售人员谢某、许某、周某向瞿春波签署《售房保证书》,载明:客户瞿春波因XX号楼XX单元XX室房源产生纠纷导致交易不成功,现移至XX号楼XX单元XX室,价格根据XX号楼XX单元XX室,总价为1,630,797元。目前已交纳现金4万元,其中定金2万元、电商服务费2万元。电商团购协议和定金收据已全部收回,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此协议有法律效力。如因价格原因导致瞿春波无法购买则按最终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观点(一审)】被告认为《售房保证书》系周某某等三名销售人员在未取得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不能代表公司。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售房保证书》因未加盖被告印章而存在一定瑕疵,但从本案事实来看,周某某等三人为被告销售人员,在被告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系其职务行为。原、被告签订《定金合同》之时,周某某为被告方经办人员,因被告原因产生购房纠纷后,周某某等三名销售人员一并出面协调,并最终在被告售楼处签署了《售房保证书》。据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该三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系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案《售房保证书》涉及原定金合同内容的变更,现该保证书由原告持有,对其内容原告亦认可,应当认定保证书内容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一致的结果。

  【法院观点(二审)】被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其须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周某某等三人为硕日公司销售人员,在被告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行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三人的权限,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合同存在无效的具体情形。故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业务合同的签署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经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关系企业生死的重要行为,但往往却因为其实施的频繁性、重复度高等原因BOB体育app,导致很多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不够重视,有些甚至连合同内容都没看清就签署,待履行时才发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各方口头协商的内容并不一致,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造成权益受到侵犯,却有口难辩。

  所以,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合同无大小,不论签署是多大标的合同、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何,一定要小心、谨慎,阅读全文并确认自己已经理解后再行签署,必要时可请律师帮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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