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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盾量子(688027):国盾量子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BOB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6-27 20:14:03点击:

  BOB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以下简称“中科大”)签订的 5项专利及 2项专有技术的三个实施许可合同中,两个合同已到期,一个合同即将到期,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具体提成以合同约定为准。

  ? 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彭承志先生、王兵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近日,因公司原与中科大签订的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的三个实施许可合同中,两个合同已到期,一个合同即将到期,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与中科大发生关联交易,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中科大的专利许可情况如下: 1、获得专利号为CN6.9(专利名称:任意波形发生系统)的专利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2、获得专利号为ZL6.7(专利名称: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和名称为“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3、获得专利号为 ZL47(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ZL60(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线 (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的3项专利和名称为“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中科大持有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科大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中科大的关联交易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

  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中科大持有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中科大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科技发展。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类学科高等专科和本科学历教育;理学、工学、管理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出版。

  因公司原与中科大签订的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的三个实施许可合同中,两个合同已到期,一个合同即将到期,基于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预计将与中科大发生关联交易,现拟与中科大就上述5项专利及2项专有技术续签相关(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获得中科大的专利许可情况如下:

  1、获得专利号为CN6.9(专利名称:任意波形发生系统)的专利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2、获得专利号为ZL6.7(专利名称: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和名称为“单光子探测器系统标定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3、获得专利号为 ZL47(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ZL60(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线 (专利名称:一种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的3项专利和名称为“全光纤冷原子干涉仪技术”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许可费用预计为: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2 条中规定的关联交易。

  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定价系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1、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2 年; 2、上述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被许可方每半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3、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BOB。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 30 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等,造成许可方利益受损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5、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BOB。

  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被许可方以本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后,许可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返还使用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专利技术:高速淬灭及恢复的自由运行单光子探测系统(专利号:ZL 6.7);

  1、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2 年;

  2、上述1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被许可方每半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3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3、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BOB。

  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保该等技术秘密不被泄露。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 30 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等,造成许可方利益受损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5、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方;因被许可方过失,或由于其它原因不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被许可方以本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后,许可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返还使用费BOB,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三

  1、专利技术:一种适用于冷原子干涉精密测量的双激光器系统(专利号:ZL 47);

  2、专利技术:一种适用于小型化原子干涉仪的真空结构(专利号:ZL 60);

  3、专利技术:适用于原子干涉重力仪的振动噪声修正补偿方法(专利号:ZL 42);

  1、上述3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2 年;

  2、上述3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和1 件专有技术的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产品;使用其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专利(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

  1、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本次续签无入门费,合同生效后,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向被许可方交付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全部资料。

  2、技术资料的交付方式和地点: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将全部技术资料直接在合肥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当场交付。

  被许可方每半年向许可方支付由所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净利润的50%作为许可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销售额提成,销售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销售净利润=销售收入-制造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税费。

  3、许可方有权查阅被许可方实施合同技术的有关账目,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

  1、因许可方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目前只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并没有进行工业生产的相关实验,因此无法保证在实际生产中技术成果的成熟、先进、可靠和适用性。许可方只提供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的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不负责后续实际生产中的产业化技术问题,被许可方对此知悉并认可接受该技术。被许可方承担实验室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运用到工业生产中所带来的技术风险,包括实际生产中产品制作的缺陷、质量不合格及产品不能生产制作完成等所有的技术问题和风险。

  2、许可方只能保证此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的可重复性和成功率,提供实验室阶段可重复性的必要的技术指导,但不承担在实际生产过程的技术风险。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在实验室阶段可重复、可再现,即为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的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指导被许可方在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验室内重复再现该项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被许可方能够重复再现即验收合格。

  1、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技术秘密泄露给本合同当事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被许可方不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而且在有效期后的任何时候,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3、被许可方的具体接触该技术秘密的人员均要同被许可方的法人代表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不违反上款要求。

  4、被许可方应将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并采取保密措施(如放在保险箱里),确(八)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对于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拥有后续研发的自主权,后续研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归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不提供给被许可方。

  2、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独立享有。

  1、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被许可方有权要求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停止违约行为,被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许可方返还所获得的许可费余款。

  1、被许可方未按时支付全部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使用费的,且超过在 30 日内仍未履行支付,许可方有权解除合同,被许可方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交还全部的技术资料,补交全部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2、被许可方违反合同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技术)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3、被许可方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许可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4、被许可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的销售收入等,造成许可方利益受损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BOB。

  5、被许可方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义务,依法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印花税等,并及时将缴费的收据复印件提交给许可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有权解除合同。

  1、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或专利申请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许可人不承担责任,由被许可方与他人进行交涉,或由被许可方到法院应诉,许可方不予协助。

  2、被许可方以本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合同无效后,许可方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返还使用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对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被许可方由许可方授权后,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1、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各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均同意由许可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在地法院管辖。

  2、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如无不可抗力,合同当事双方不履行合同,合同即终止,有过错方按照合同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中科大是中国科学院所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在量子领域的研究开发处于领先地位,具备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中科大签署专利(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行为,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和发展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彭承志先生、王兵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 3 位监事的全票通过。

  国盾量子本次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盾量子与中科大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一)《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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