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述范本)BOB
BOB体育官方入口合同的概述合同的概述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消灭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未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行政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未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行政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消灭行政关系为内容的合同;2、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协商一致是合同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合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同主体地位平等是合同的本质特征;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想法;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法律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BOB、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为债权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合同权利的主要内容:受领给付的权能:该权能是合同权能的核心、根本;请求给付的权能,该权能是为使合同权利处于圆满状态而存在,是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救济性权能,该权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合同权利的效力:受领力:权利人有权接受义务人所为之给付;保持力:保有在法律上的原因;请求力:当合同义务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权利人有权要求合同义务人为给付;处分力: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保全合同的权利未债权、债权需要保全,保全债权的行为有两种: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主给付义务: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为了辅助住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BOB、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发展而形成;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住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误合同履行之抗辩;随附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附随义务的种类: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的附随义务;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的附随义务;前者表现为缔约时的忠诚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等,以维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表现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辅助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后者表现为维护缔约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不受损害的义务;不真正义务: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拘束力;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履行以为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3、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可确定性:给付在合同履行前必须能够确定;可能性:给付必须客观上可能,如果给付在客观上不能,则不应按照约定为给付,而应当以其他内容进行给付;合同之债:债的法律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债之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债之主体的特定性;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债的本质);私法自治也是债权相对性的依据;债的相对性的突破:1、涉他契约:因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突破了债的相对性;2、债的保全:债的保全制度使债权人的债权及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4、债权的不可侵性;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分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是法律行为分类的范畴,其划分标准与其一致;式合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形式的;如果是要式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要求订立合同段,该合同无效;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如果是不要式合同,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作为有效条件;主合同与从合同:1、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均单独成立BOB,无主从之分;2、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为主合同;3、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为从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格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向给付合同,双向给付合同;合同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序为高;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3、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须主观要件BOB,反之则需具备主观要件;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章;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诺成性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如交付实物)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属于单方合同,双方无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合同的抗辩制度不适用于该类合同)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中,各方都有向对方或者其他方为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合伙合同(依据双方的义务是否构成对价关系,可分为双务合同与不完全双务合同);本质特征:合同各方的义务存有对价关系;义务的对价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交换关系;1、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是双方的给付行为;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的是双方的义务行为; 2、由于合同的义务是特定的给付行为,故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是 有偿合同,但给付行为并不都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不都是双务 合同; 单务合同:合同的一方有义务而合同的另一方无义务的,或者合同的各方虽 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 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 一番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都有义务但双方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 辩规则;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双务合同的抗辩: 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 义务之情形;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 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 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合同:不对外发生效力的合同; 涉他合同: 以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各付为内容的合同,可分为: 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合同;利他合 同效力: 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受约人有权以对于约定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 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利他合同与束己合同的 区别: 利他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的约定,因而,利他合同的内容除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基本权利 义务之外,还设定了合同附款;在附款中,约定人与受约人约定由受 约人向受益人为给付;向受益人为给付意味着第三人享有独立的、直 接的债权; 上一页12负担合同: 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 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 负担合同的效力; 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 负担合 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的合同;负担合同的效力; 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的限制; 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为给付,但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的约定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 意义在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合同的名称未被法律规定,且法律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作专门规定; 混合合同: 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有名合同的事项或者兼有有名合同事项与无名 合同事项的合同; 区别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有助于考察意思表 附合合同:合同内容为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 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得根据既定内容参加合同关系; 非附和 合同: 合同条款内容由双方协商而成的; 预约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协议; 本约合同: 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预约的效力是依约订立本约BOB, 具体解释如下: 1、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本约的磋商; 2、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的内容订立本约; 3、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预约双方按 照约定实施本约签署之行为属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预约当事人未 实施缔约磋商行为的(即一方未前往签约),或者未依照预约的内容 与对方磋商最终导致未能订立本约的,属于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作为划分标准; 一时合同: 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不依赖于时间因素,可因一次清偿而消灭 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 继续合同: 亦称持续合同,指合同之债的给付总量依赖于时间因素,不能依 一次清偿而消灭的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等; 实定合同 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的最终利益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