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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果体育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9-15 02:59:31点击:

  奇异果体育民事欺诈是指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社会市场秩序,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合同中的欺诈行为,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奇异果体育,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依据关于合同欺诈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民法原理,构成欺诈须同时满足如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的主观状态,二是行为人具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行为,三是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民事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合同欺诈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行为人是想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还是直接以骗取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划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两者界限的不可逾越的鸿沟。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只是想让对方产生错误的判断,做出利于自己的行为,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就行为性质而言,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民事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法,其行为只是为了使相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签订合同前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通过该行为取得一定的不当利益,但对于合同标的而言,双方均支付、取得了相当的对价,其欺诈行为系主要帮助行为人进行牟利的手段。

  合同欺诈中的欺诈行为,是在较轻程度上适当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并非合同实质性内容,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奇异果体育,如行为人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夸大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不告知合同标的物内在瑕疵,不声明自己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如隐瞒了部分真相,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创造条件履行,或虽然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可行为人已经为合同的履行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奇异果体育,这种情况下都属于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获取财物后,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内容,对财物进行处置,其意图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赚取更多的正当利益。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奇异果体育、返还财产。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奇异果体育,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合同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个类别:《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所规定的诈骗类犯罪, 主要是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以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第二个类别:《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与民事领域的合同欺诈易分辨不清的是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从法律上看,无论以何种“其他方法”,成立的前提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就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不一,但其内在特征必须是相同的,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以致其“自愿”将财物交付。并且,合同诈骗行为都是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实施。

  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其犯罪目的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诈骗结果一定是持积极希望的态度的。

  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欺诈手段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签订了合同,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要采用前文提到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举的手段,往往是无中生有或者无限夸大事实,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瞒或虚构,其根本不打算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财物的目的,则会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或挥霍,他们既无履约意图,更无偿还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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