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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异果体育合同起草审查的六脉神剑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9-16 19:18:57点击:

  奇异果体育在《天龙八部》里,六脉神剑作为段式绝学打遍天下无敌手,甚至有人将之称为武林第一武功,学之即可天下无敌。在公司运作体系中,法务除了是公司风险的“防火墙”和日常决策的“智囊团”,承担的更多是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工作。因此,如何起草、审查合同,将公司运营风险在合同审查中予以把控,把纠纷从源头上消除,是每一个优秀法务的必备技能。以下,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将合同审查的注意要点分为以下六个方面,并一一阐述。

  在现代商业体系中,合同已经成为交易双方固定权利义务、践行商业承诺的重要载体。合同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承担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蕴藏着不小的风险,是交易双方互相博弈的主战场,因此,作为公司风险把控的最后一道防火线,法务人员应熟练运用六脉神剑第一招——精通业务!

  合同的起草、审查工作,核心在于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要实现这一目的,不仅需要法务人员具有较为精深的法律知识,更在于对商业、交易等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方面,合同并非单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是交易双方互相妥协的集中体现。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必定会出现一些对己不利,甚至严重威胁自身权利的条款,此时该如何去做,应该是很多法务工作中日常工作中经常面临的难题。如采购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时,该采购材料事关公司业务的核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会损失重大,则应对违约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并尽可能提高违约责任额度。相反,如采购的材料在公司业务中处于次要位置,则可在审查合同时对合同条款设置让步,以降低交易达成的难度。因此,精通公司业务,了解不同合同在公司业务中的分量和重要性,决定了合同起草和合同审查的严苛程度,也决定了合同谈判过程中己方底线的让步程度。

  另一方面,合同目的最终还得靠合同条款的正确履行来实现。因此,在起草、审查合同时,对公司业务流程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在合同条款设置时考虑到交易的便利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材料的签收必须由总经理等职位较高的人员签收奇异果体育,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材料签收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因效率较低不具可操作性,如此条款必将无法顺利履行,合同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故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做到交易便利性与风险可控性之间的平衡,如此制定的合同条款方能最大程度发挥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可以创造财富,合同也已然成为财富创造的重要工具,如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即是很好的证明。另一方面,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如材料的采购、运输、安装等,均需合同的参与才能确保环节内部秩序井然,环节外部衔接流畅。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过程中的合同同样可以称为财富的创造者。此外,公司作为商业经营主体,需要通过和其他商业主体交易来获取商业利润、实现商业价值,故促成交易应成为法务人员起草、审查合同的六脉神剑。

  首先,法务人员应秉持“促成交易”理念。我国《合同法》的条文设置无时无刻不在体现着“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对无效合同认定范围缩小等修改更是充分实现了促成交易的立法目的,因此,可以说“促成交易”这一理念已然成为国家意志。作为法务人员,无论是起草合同,还是审查合同,最终目的是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力促交易的达成,这是合同审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企业交易目的的必然要求。

  其次,在具体举措上应促成交易。在实践中,合同审查、修改是一项繁琐的工作,面对交易双方的博弈,合同审查人员是否能把握好“度”,关系到交易的达成与否。一方面,法务人员在起草、审查相关合同条款时,不能仅仅考虑己方利益,而应在尽量维护己方利益的同时兼顾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条款设置的公平。仅对己方设置权利不设定义务,对相对人仅设置义务不设定权利,设置过多不公平违约条款等行为,致合同于不公平状态,势必无法获得交易相对人的认可,双方交易自然无法达成。另一方面,在面对风险较高的合同时,法务人员不应任意拒绝,因防控风险而否决交易并非最明智做法,更应该做的是考虑有无其他代替方案。此外,如果仅有合同细节条款尚存风险,主要条款已经审查,法务人员也可考虑建议先行签订主要条款,促成交易早日成交。

  在商业交易中,法务人员无论是起草合同,还是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核,首要任务是了解交易目的,进而选择合理的、准确的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种类选择,不仅决定了本次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否能准确实现交易目的,而且决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正方式及难度,更会影响合同纠纷发生后的法律适用。因此,熟练掌握合同种类,根据交易目的及方式选择最佳的合同种类,是每一个法务人员的应有技能。

  首先,法务人员应熟练掌握不同合同类型的区别并灵活适用。在实务中,合同种类远比《合同法》归纳的合同类型数量多,且适用环境更为复杂。因此,熟练区分不同合同的区别及要点、特征,并选择最有利于己方利益的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如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服务性质的承揽行为与劳务行为在适用时易产生一定的混淆,在很多时候可以互相适用。此时,因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揽人往往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雇主与雇工的法律关系,如果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往往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此时将合同名称标示为承揽合同,并注意依据承揽合同的特征设计细节条款,可最大程度将自身风险降至最低。

  其次,适时变更合同类型以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交易目的及商业惯例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是每一个法务的应有技能,但是,大胆突破思维惯式,为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选择不同的合同类型,方是一名优秀法务工作人员的看家本领。举例来说,在实务中为保护弱势劳动者奇异果体育,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苛以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裁员风险、医疗风险等。但是,在流动性较大的建筑行业,由提供劳务人员的个人或公司共同成立一家劳务公司,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将雇佣关系变更为劳务派遣关系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已成通行做法。此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避免公司合作发生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也是明智之举。因此,法务人员洞悉传统合同选择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并通过设立“防火带”等方式隔离风险,或通过引入第三人等方式增加担保,都不失为一种良策。

  在实践中,法务人员每天需要面对数量繁多、内容复杂的合同审核工作,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准确把控合同风险,已然成为了法务人员面临的最大挑战。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分类,并依据重要性的不同予以不同的关注度,在具体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主要条款,应成为所有法务人员的必要素质。

  1、权利义务限制条款。所谓合同,从广义上而言是确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因此,权利和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构成合同的血肉。此外,权利和义务条款是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互相妥协的最终结果,亦是纠纷发生的源泉。故在审查合同时,法务应当对限制权利义务的相关条款予以关注,特别是针对限制己方权利、增加己方义务的相关条款(如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条款等),应当予以审慎审查。

  2、交易类相关条款。如果说权利义务条款是合同的血肉,交易类相关条款则可以称之为合同的骨架,盖因无论是何种合同,最终的结构和体例架构均需围绕交易规则而制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对交易类相关条款,如价款、标的质数、运输方式及费用、风险转移标准等内容应当及时和业务部门对接确认,并确保表述准确无歧义。

  3、其他特殊条款。商业交易总是复杂多变的,仅靠一个通用合同模板往往难以满足交易各方的不同要求,为了适应交易特殊需求,在合同中加入特殊条款的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这种特殊条款往往对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具体限制,或对合同生效等设立了附加条件,因此应得到足够重视和注意。如保险合同中增加对自然灾害等原属于免责范围内的风险予以额外承保的合同条款,就需要保险人的法务人员予以关注。与此对应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零时起保”条款、“限时生效”条款等对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做出限制的合同条款,就需要投保人予以特别注意。

  合同主要条款对合同履行具有决定性作用,不但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内容和方式,还往往会因违反权利义务条款导致纠纷的发生,甚或影响合同效力,进而阻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审查合同时,需要对合同主要条款倾注更多的注意力。一方面,合同主要条款的设置应当合理,语言表述尽可能准确无歧义。虽然语言简洁是考察法务人员文字功底的一个衡量标准,但是因主要条款的重要性,必要时宁可用较为复杂、啰嗦的语言,也要努力把意欲表达的意思表述清楚。另一方面,因主要条款针对对象的不同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如主要条款主要是限制己方权利,则尽可能限缩其范围、内涵,确保该限制性条款风险可控。如该条款的限制对象主要是合同相对方,则尽可能在允许范围内将该范围予以扩大,以为自身权利争取最大空间。此外,在审查合同时应树立全面观,即将合同主要条款置于合同整体中予以审查,确保所有合同内容表述一致,不存在相互冲突,并确立主要条款优先的解释原则,谨防精心设置的合同条款因相互冲突而无效的局面出现。

  笔者总结日常审查合同经验,无论是合同谈判人员、合同拟定人员,还是合同审查人员,往往过于重视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查,而对置于合同末尾的争议解决方式怠于关注,以致留白甚至填写错误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奇异果体育,仲裁协议应当对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否则该仲裁协议不生效。但是,笔者在审查时经常发现存在诸如此类的表述:……协商不成的,由XX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奇异果体育。一般而言,一个省内会有多个仲裁委员会,如此约定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就应当属于仲裁约定不明确的情形,该仲裁约定当然无效。此外,“……协商不成的,由XX仲裁委员仲裁或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表述也时有出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该约定中出现的仲裁协议也当然无效。因此,关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出现有悖于法律规定的相关约定,应是法务人员的基本工作之一。

  此外,精选争议解决方式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决定了该纠纷是否可以较小代价予以妥善处理。

  诉讼方式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对于仲裁而言,以诉讼作为救济方式可避免“一裁终局“的尴尬,如果一审判决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还可以选择上诉,乃至申请再审。此外,如需选择仲裁,往往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等达成一致,在形式上较诉讼要求更高。

  仲裁的优势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仲裁员一般由各行业专家组成,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因此在处理复杂、专业的纠纷时往往更具优势。其次,仲裁程序效率更高,仅须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即可申请仲裁,仲裁程序较诉讼程序而言更为便捷,灵活度亦更高。最后,仲裁具有保密性的特征。当前诉讼实践中,所有经法院审判的案件,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均须公开审理,且须将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许多不愿为他人获知的细节不可避免被公开。仲裁则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最终的裁判文书也仅限双方当事人获取,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秘密。

  因此,法务人员在审查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根据交易类型、交易目的等作出合理选择。如该交易专业性很强,且按照以往经验发生纠纷的缘由也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选择仲裁可能更为妥适。如该交易具有相当的保密性,或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对公司商誉等具有较大影响,则应将争议解决方式选为仲裁。除此之外,考虑到诉讼方式有较多的救济可能,将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在日常工作中,面对繁忙的法务工作,法务人员往往更容易关注合同的重要部分,对于细节则关注甚少。其实,细节同样决定成败!结合笔者日常工作经验,对于细节的把控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

  首先,尽可能确保合同标题准确。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标题对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在某些特殊时刻,如合同性质不够明确时,合同标题可能会对合同解释乃至最终的法律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明确合同性质,并准确拟定合同标题,应是合同审查细节把控的一个方面。此外,对《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选择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合同标题,不仅有利于迅速辨识合同内容,也有利于展现法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其次,注意合理设置合同签署条款。在实践中,合同一般规定“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或“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这两种表述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判例中却有着不同的含义。根据最高院的判例,签字、盖章后生效,意味着合同需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后方能生效,缺一不可。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则意味着两者存其一即可产生合同开始生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根据合同签署要求选择合适的表述方式。为防止代理人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等情形发生,笔者建议尽量将“签字并盖章”作为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

  再次奇异果体育,注意签字、盖章是否无瑕疵。如前所述,签字、盖章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因此,法务人员在审查合同时,应高度关注签字页合同相对人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且无瑕疵。一方面,签字、盖章的主体是否具有权限决定了合同风险的大小。无代理权限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仅及于该代理人个人,一旦发生纠纷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该代理行为为表见代理,因此造成的损失也难以追回。因此,认真核查相对人的代理权限,是防范无权代理的关键步骤。另一方面,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有效应进行核查。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等情况屡见不鲜,发生纠纷之后因举证困难致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因此,法务人员在审核时,尤其应对签字真实性保持怀疑,并可通过合同比对等方式辨别真伪。此外,对于公章也应认真审核,避免出现因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不合格公章致合同不发生效力的尴尬局面出现。

  最后,注意合同签订时间的填写。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时,合同中填写的签订日期一般应认定为合同生效日期。虽然在实践中,合同日期倒签对于实际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在某些特殊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还应特别注意。如在定期供货合同中,供货截止日期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那么供货期间发生的纠纷是否应适用该合同?此时,为避免纠纷,建议将签订日期前提至供货开始之日前,抑或在合同中对这一事实进行说明,并明确纠纷适用规则。此外,对于劳动合同等特殊合同,因我国劳动法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审查该类合同时特别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避免额外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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