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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奇异果体育法 :民法典合同编的九个新变化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9-28 10:40:35点击:

  奇异果体育合同编分三个分编,共29章、526条。其中,第一分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规定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19类典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占《民法典》全部1260条的41.7%,几乎占据了《民法典》“半壁江山”。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137条,删除了25条,修改了260条,有许多发展和创新。合同编相比于《合同法》的修改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民法典》在体系架构上对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法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对债法体系和规则的改造:

  传统债的理论根据债产生的原因,将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约定之债主要指合同之债,法定之债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等,并将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都规定在统一的“债权编”之中,对应于“物权编”,形成债物二分的财产法体系。

  我国《民法典》在沿袭大陆法系传统物债二分模式基础上,将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各自独立成编。

  这样的立法模式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奇异果体育,《民法典》承袭此例,是对我国原有立法路径的传承。而针对因缺乏债法总则而导致“缺失债法共同性规定”以及“无法容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问题,合同编采用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三分编体例,一方面,通过扩充合同编通则的内容,使其得以实现债法总则功能。例如,通过第468条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合同法通则统领债法的功能;同时填补大量债法规范,如增加多数人之债规则(第517条~第521条)、细化完善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第545条~第550条、第551条、第553条)以及债的消灭规则(第557条~第559条)等,以扩大合同编通则的适用范围,尽量覆盖债法全部。另一方面,考虑到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的特殊性,合同编单设了“准合同”分编,解决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的安放问题。

  合同编三分编的体例既凸显了合同编通则的债法总则功能,又通过准合同的设置较好地处理了合同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逻辑关系,同时也使得合同、准合同、侵权责任间形成一个合乎逻辑的体系,具有科学性,可以说是当代合同法体系的一大创举。

  《民法典》积极回应市场交易发展新需求,在典型合同分编增加了四类典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合伙合同,从而使有名合同从《合同法》规定的15类增加到《民法典》的19类。

  四类典型合同所涉的都是我国社会、市场发展实际中突出需要规范的问题。其中,保证合同和合伙合同原在《担保法》和《民法通则》中有所规定,但相对粗疏简略,且因颁布时间久远而落后于现实需求。《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原有立法中的规定将被废止。鉴于保证合同及合伙合同在市场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合同编在典型合同分编中加以全面规范,弥补了原有立法中的不足,并且统一了保证合同的规则适用。

  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类型的必要性在于:保理业务可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纠纷多发,有必要对保理合同进行规范,使保理业务实现法治化健康发展,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物业服务合同关乎众多业主日常生活和社区管理,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和人们居住方式的变化,已成为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适用日益广泛的合同,为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合同编将其作为典型合同予以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只有合同编规定的合同才是典型合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合同也是典型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服务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也都是典型合同。

  合同编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交易的现实需要,对合同订立规则进行了完善,从而使相关规则适应现实交易的要求。合同编对于合同订立规则的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方式之外,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以其他方式缔约(第471条),使合同订立的方式更为丰富,符合现实需要。

  增加了互联网交易合同成立时间的内容,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1条)。

  三是增加了预约合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495条)。

  四是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对于未尽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496条)。

  五是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规则进行了完善,进一步限制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有关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合同效力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从合同法的效力待定变为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50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批准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中报批条款的效力,不履行该条款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仍应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原则上有效,除非其构成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或者符合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对于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第515条)。选择权在具体行使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第516条)。

  对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增加了第三人只要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接收债务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522条)。

  在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场合,除债务不适宜代为履行的奇异果体育,规定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24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也成为了情事变更的事由之一,二者之间不再是并列的制度,而是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交叉的关系。不可抗力适用于合同、侵权;出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法律后果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主要是长期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法律后果是重新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情势变更可以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

  一是扩大了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536条)。

  二是明确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37条)。

  三是扩大了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第538条、第539条)。

  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保理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

  一是细化了债权转让的规定,明确了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移转占有而受到影响(第545条)。此一规定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债权转让时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理是一致的。

  以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规则为例,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第547条)。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增加债务加入规则。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552条)奇异果体育。

  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合同编规定了清偿抵充的顺序规则: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560条)。

  二是明确了主债务及利息和有关费用的履行顺序,规定了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顺序清偿(第561条)。

  增加了解除权的消灭期限,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564条)奇异果体育。

  完善了通知解除规则,增加了可以通过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的解除方式。若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565条)。在违约责任部分,吸收了《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第586条~第588条)等。

  在买卖合同方面,一是增加了无权处分情况下合同效力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增加的内容与《合同法》第51条删除是一致的,标志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二分、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分别考量的民法理论得到了体系化的贯彻(第597条第1款)。

  增加了约定检验期过短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第622条)、未约定检验期时通过特定行为推定完成外观检验(第623条)、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以买受双方约定标准为检验标准(第624条)等处理规则。

  关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合同编确立了“交付转移风险”作为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第604条),但在试用买卖中则确立了“物主承担风险”规则,其立法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640条);关于试用买卖中同意购买及费用负担,规定了视为购买的情形(第638条)以及使用费的支付问题(第639条)。

  四是增加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效力和担保效力物权化、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回赎权等相关规定。

  对于所有权保留的登记效力奇异果体育,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41条第2款);新增了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买受人回赎权的规定。出卖人可于未支付价款、未完成约定条件以及不当处分等情况下取回标的物(第642条第1款);买受人可于约定或出卖人指定的期限内,回赎标的物,未于回赎期内回赎,出卖人可以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第643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对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规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6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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