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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合伙人”身份惹争议 律师状告老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01 15:50:39点击:

  BOB体育app法庭上,律师往往代表原告或被告进行诉讼,而这一次,站在法庭上的律师,分别都有两个身份:他们既是律师,也分别是原告和被告。因涉嫌债务纠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原律师罗文志将东家告上了法庭。7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37法庭,双方律师法庭相遇,因审理程序变化,此案当日没有开庭。

  8月9日,此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这个案子一旦形成判决,将对律师行业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今年《律师法》将会有新的修改的背景下。BOB体育”有关专家表示。

  据悉,类似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就全国范围来说并不多见。曾经在上海和广州发生了两起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两地却作出了大相径庭的判决。从中银离职的谢律师介绍:“这一次受理法院是北京海淀法院,数额可能是目前国内最高的。”

  为追讨“合伙人提成款”,罗文志律师将原东家中银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业务提成、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而中银方面根本不认可罗律师的“合伙人”身份,更否认欠款一说。

  中银认为,罗律师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中银主任律师唐先生对记者说:“罗文志是我的学生,应该说他是我手把手教出来的,一直作为后备人才来培养,现在他起诉中银,只能说别有用心!”

  据了解,罗律师2002年作为律师助理受聘中银,今年1月份调离中银。罗律师称,2005年4月15日,他开始担任中银二级合伙人;2006年1月15日,他开始担任一级合伙人。中银则称,罗文志在中银相继任律师助理和专职律师,双方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系劳动合同关系。而罗文志要求中银支付欠款,应确定为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即本案纯属劳动争议。

  对于罗律师的“合伙人”身份,中银唐律师强调:“罗文志只是一名普通律师,并非合伙人。BOB体育”

  中银承认,曾口头上对罗律师承诺,将他作为预备合伙人来培养。“但预备合伙人还不是合伙人,不能享受合伙人的待遇。”中银方面强调。

  对3年来200多万元的合伙提成欠款,中银矢口否认,其中关键的一条是罗文志律师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据了解,罗律师与中银没有签订任何合伙人的协议,中银在司法局备案的合伙人中也没有罗文志。

  对于记者“有没有与中银签订合伙协议”的提问,罗律师也是三缄其口。罗律师说:“对于此案,目前还不好说什么,一切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罗律师起诉中银,BOB体育其法律依据是合伙协议关系引发的债务纠纷。在适用法律上,中银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劳动合同关系引发的债务纠纷,并非合伙协议关系引发,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通过法律诉讼,否则法院不应受理。但事实上,法院受理了此案。

  中银认为,按照《律师法》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0号]第一条的规定,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才有资格担任合伙人。而截至目前,罗律师执业年限只有3年多,不具备律所合伙人的最基本条件,不可能成为合伙人。

  据悉,合伙人身份的确认,一般来说是律师与律所之间先签订一个合伙协议,再将合伙协议拿到司法局备案,才有法律效力。而合伙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合伙的目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出现纠纷怎么解决等。“现在这些协议内容,什么都没有。”中银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即便双方私下签订了合伙协议,如果没到司法局备案,也缺乏法律效力。然而,据了解,这类隐性合伙人并不鲜见。目前,很多事实上的合伙人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来确定身份。北京律师协会理事孙晓洋律师指出:类似“隐性合伙人”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利益,吸引人才,留住案源的一种做法。

  据了解,BOB体育在律师事务所,要成为合伙人,除了出资额,还有资质上的硬性规定:从2004年起,要求执业年限满5年,而且还应到司法局备案,对外公示。

  除了资质上的要求,在承担责任上,律所合伙人也不同于企业合伙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指出,公司一般是“资合”,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跟股东的债务分开;而律师事务所是“人合”,一旦出现经济“危机”,全体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强调:“‘人合’的组织形式,更偏重人与人的了解与信任,重大决策、财产分配都应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否则容易产生纠纷。”

  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许智慧指出,以最简单的方法来判断罗律师是否具有合伙人的身份,就是看其是否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的连带赔偿责任。例如,企业章程上的股东在工商局备案后法律是承认的,否则他就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他还认为,罗律师的同事是否知道其合伙人身份,之前其领取报酬是按普通律师、还是合伙人身份计酬,也是判断其是不是合伙人的依据之一。

  孙晓洋律师介绍,目前,律师事务所主要有国办与合伙制两种形式,合伙制的律所是主流。据悉,在北京,两成最顶尖的律师事务所享有约八成的法律业务。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跟普通律师在报酬分配上有区别:普通律师的计酬方式,是工资、BOB体育提成或者工资加提成,而合伙人的主要收入,则来自业务分红。

  从中银离职的谢律师认为,司法部要求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必须执业5年以上,但实际上,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又有各种形式的合伙,这种合伙能否被认定,没有统一的说法。他指出:“律师事务所由于其特殊性,对于它的合伙关系界定,目前的法律不一定能适用,而这次诉讼将会牵涉目前律师事务所内部律师管理的很多问题。”

  一般来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按照合伙协议规定来分配收益的。孙晓洋律师建议:“出现了权益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照约定章程,谈判解决。”“当然,我们也期待律师协会能出台更详细、更具可操作性、对双方利益都有一个平衡保护的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熊文钊也指出,隐性合伙人一旦权益受到损害,法律上得不到支持。“而如果国家公务员或者法官担任律所的隐性合伙人,本身属违法行为。”

  许智慧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即将出台,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也可执业,而不需合伙的形式。他认为这是律师行业跟国际接轨的一个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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