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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从合同角度理性看待博主和公司的恩恩怨怨BOB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08 20:33:49点击:

  BOB体育app在武汉因疫情被封城期间,一位名为“林晨同学”的b站博主因发布了一系列讲述武汉现状的视频而爆红,并受到了央视、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肯定。如今武汉已经解封,林晨同学的日子却并不好过。4月13日,他发布了一期名为《亲身经历,曝光某些公司有多黑暗》的视频,声讨了其所属MCN机构“不差旅行”的种种恶行,在视频博主圈中引起不小轰动。

  根据林晨同学的视频来看,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应当是不差旅行要求林晨同学在其视频中植入广告,例如开品牌方的车上街采买,使用品牌方手机等等,对此,林晨同学认为在疫情相关视频中植入广告不合适,且公司未提供足够的防护服等安全措施,无法保证其安全,因此拒绝在视频中植入广告。此举惹怒了不差旅行,公司警告林晨同学,BOB其每条视频,公司需花费16万元进行运营,林晨同学拒绝广告植入,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要求其赔偿300万违约金。对此,林晨同学表示,其与不差旅行于2019年8月签约至今,并未得到公司任何的运营及流量支持,所有视频从策划、脚本、文案、BOB拍摄、剪辑等一系列流程均由其一人完成,且未从公司获得任何一笔收入,公司不作为却狮子大开口,实属仗势欺人。

  4月14日,不差旅行在其官方微博对林晨同学的言论一一进行了反驳,并提供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首先,公司在与合作方签约之前,均已在与林晨同学沟通商讨后征得其同意,在签约之后,林晨同学却不再配合合作,导致公司商誉受损;其次,公司已为林晨同学提供内容策划和流量运营支持,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先来认定林晨同学和不差旅行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林晨同学的表述,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例如“甲方权利17条,乙方权利0条,而甲方义务5条,乙方义务15条”。那么该合同的成立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呢?《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见,显失公平的构成需要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要件。

  从主观上来说,显失公平表现为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其中,危困状态是指因陷入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给予理性考虑而订立合同或对合同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很明显,林晨同学与不差旅行签约时并非处于危困状态,同时根据林晨同学对自身的介绍,不差旅行并非其签约的第一家MCN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经验,不应认为其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从客观上来说,显失公平表现为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对此,由于不能见到完整合同,仅凭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数,内参叔无法做出判断。

  综上所述,显失公平并不成立。即使合同中确实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但因具备足够判断能力的林晨同学已经签约,即表示其已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予以认可,林晨同学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是厘清林晨同学拒绝商业植入是否合理有据。对此,林晨同学认为公司在没有尊重他的意愿和健康的情况下即与品牌方签约,其有正当理由拒绝商业植入。而不差旅行在声明中则表示,其已征求了林晨同学的意见,在得到林晨同学的同意之后才与品牌方签约,此外,根据林晨同学提供的录音,不差旅行还对其表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商业合作由公司决定。但同时,林晨同学指出,合同也明确约定甲方在安排工作时应尊重乙方的意愿。

  对此,内参叔认为重点并不在于不差旅行是否尊重了林晨同学的意愿,而是应首先考虑在疫情相关视频中植入商业广告是否合法。BOB《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广告法》里同样有类似的规定,BOB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一般认为,公序良俗即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众所周知,BOB此次疫情已在全世界暴发,造成数万人死亡,对人们的重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为应对疫情,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付出了巨大努力却不计回报。在这种大环境下,公司为获利,在疫情相关视频中植入商业广告,可以说是一种消费疫情的表现,与当前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相悖,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因此,无论林晨同学是否如不差旅行所说是在答应植入之后又拒绝合作,在疫情相关视频中植入商业广告的行为均未遵循公序良俗。林晨同学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从合同内容和双方的说明来看,不差旅行为林晨同学提供如内容策划、商业安排、推广等服务,林晨同学制作并发布视频,其收益来自于视频所得的分成,而非不差旅行发放的工资。可见,双方之间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内参叔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类似演艺经纪合同性质的无名合同。林晨同学若要解除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意解除,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和合意解除,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双方可以就合同解除的条件、时间、损害赔偿额或计算方法进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即对法定解除原因作出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林晨同学的讲述,在其与不差旅行签约后的几个月内,不差旅行并未履行其义务,为林晨同学的视频进行推广,致使林晨同学不得不自费购买流量。此外,根据林晨同学提供不差旅行的前员工录音,公司旗下签约了60多名博主,但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运营,公司为旗下博主的投入几乎为零。

  然而,不差旅行声称其在双方签约期间多次为林晨同学策划内容和扶持流量,并将林晨同学的粉丝数量从不到20万孵化到500多万。在其提供的微信截图中,内参叔注意到,不差旅行为林晨同学的视频提供推广的时间基本都在2020年1月底之后,也即林晨同学爆红之后,其并未在声明中提供2019年为林晨同学提供推广的相关证据。同时,林晨同学粉丝数量的大幅增加,内参叔认为其原因应为林晨同学发布的疫情相关视频具备极高热度,并非公司运营的结果。

  因此,内参叔认为,若认可不差旅行提供的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不差旅行之前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未构成根本违约,难以依《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到演艺经纪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若双方的信赖关系破裂,演艺经纪合同很难存续下去,因此多会判决解除合同,例如,在北京新画面影视有限公司诉窦骁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中[(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北京高院即认为涉案《合约》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目前窦骁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法院认为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未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例如,在金晨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2017)京03民终12739号],北京三中院认为双方的分歧并非不可调节之矛盾,双方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信任关系并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判决原告金晨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签约有风险,合作需谨慎。合同是双方合作的基石,不差旅行是不是黑心公司目前还无法定夺,但可以肯定的是林晨同学在签约前并未对合同进行逐条逐项的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双方是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签约,林晨同学此时控诉合同不合理、不公平,恐怕为时已晚。因此,内参叔建议博主在签约前除与公司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磋商外,还应对公司的详细情况进行调查,对其业务、资历等充分了解后再考虑是否签约,切勿轻信公司“广告式”的承诺,因一时疏忽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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