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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官方网站最高法:法院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进行书面认定是否有违法律规定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03 15:43:46点击:

  BOB体育官方入口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在无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所提供的担保,如案件事实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即可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即便未提交公司机关决议,也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2.当事人在庭审后提交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对该补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认定,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无实质影响。法院这一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富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旌勇里8号2号楼401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发旺,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云慧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科技创业园)。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云创路211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涛令(TAOLINGXIE),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美国公民,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国富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燕发旺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云慧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慧通公司)、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博公司)、谢涛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国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且缺乏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协议书》未生效。燕发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虚假,内容亦不符合《协议书》中的约定。云慧通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未设股东会,不可能有股东会决议。国富公司提交的再审新证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证明王正于2016年3月17日才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离职后加入国富公司,其根本不可能于2016年2月“授权”谢涛令签署所谓的云慧通公司董事会决议,故上述两份决议均系伪造。根据《协议书》之约定,存在真实有效且符合协议约定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协议书》的生效条件,且明确附件二决议中应含有“丙方和丁方同意甲方持有5%股权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这一内容,但燕发旺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并不包含“股东放弃优先权”的内容,因此,即便决议真实,其内容亦不符合《协议书》约定,故《协议书》未生效,国富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二、在案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燕发旺已履行向云慧通公司出借款项的义务,原判决认定《协议书》已实际履行缺乏证据证明。《协议书》并未明确将谢梅花账户约定为云慧通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且云慧通公司与谢梅花亦签订有一份《借款协议》,谢梅花于2016年2月3日向云慧通公司支付400万元,实为谢梅花履行其与云慧通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与案涉《协议书》及燕发旺与云慧通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无关,该等付款行为并不能证明燕发旺已履行《协议书》项下出借款项的义务。即使谢梅花支付给云慧通公司的400万元为其代收的借款,鉴于燕发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梅花收取的剩余款项亦支付给云慧通公司,因此,即便国富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亦仅应对400万元借款对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三、根据法律规定,国富公司为云慧通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但案涉担保事项并未经过任何公司决议,是国富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苏杨的越权行为。鉴于燕发旺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并未对国富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燕发旺不构成善意,案涉担保依法应属无效,国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本案二审中,在燕发旺当庭提交两份决议后,二审法院并未给予国富公司充分质证和提交反驳证据的必要时间,导致国富公司只能于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但二审法院未对国富公司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即径行决定不予采纳,在客观上剥夺了国富公司的辩论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案涉《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属于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重要证据,此前未经各方质证,二审法院本应给予国富公司充分的时间进行质证,但二审法院并未恢复法庭调查或休庭,导致国富公司只能于庭审结束后向法院提交云慧通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作为反驳证据,国富公司辩论权利受到侵害,二审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BOB体育官方网站、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国富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相应情形进行审查。针对国富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分析意见如下:

  国富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交王正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BOB体育官方网站,拟证明案涉《董事会决议》为虚假证据。本院认为BOB体育官方网站,首先,《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王正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在原审判决做出之前就已经存在,国富公司在原审并未要求法院调取该证据或者请求延期举证,故该证据在性质上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其次,王正尽管于2016年3月17日才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但并不能以此否认王正在云慧通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王正何时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与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司职务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国富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不能推翻《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BOB体育官方网站,其关于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涉《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自协议附件二出具之日生效,协议附件二是指“丙方和丁方同意甲方持有5%股权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于上述约定,国富公司主张协议生效的条件应当是国富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条款,应当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相关条款以及合同的目的来确定。本案中,协议附件二约定的内容是燕发旺选择将借款转化为持有股权款时,需要云慧通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该约定的真实目的是在燕发旺选择持有股权时,其他股东予以配合,以使得股权变更能够得以履行。燕发旺要持有云慧通公司的股权,需要云慧通公司股东的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云慧通公司股东同意公司股权的变更应当由云慧通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或者董事会做出决议。因此,原判决认定协议附件二的内容是指云慧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并无不当。云慧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认可案涉《协议书》的内容,同意接受燕发旺作为公司股东的选择,即已认可《协议书》中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该决议内容符合《协议书》的约定,案涉协议已生效。《协议书》签订后,燕发旺按照云慧通公司指定账户付款,云慧通公司确认收到相关款项,借款合同实际已经履行,燕发旺按指定账户汇款后款项的使用情况,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

  国富公司申请再审时主张其公司为云慧通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案涉担保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故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BOB体育官方网站、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是,在没有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所提供的担保,如果案件事实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即可以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即便没有提交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本案中,国富公司系云慧通公司的股东,云慧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燕发旺借款,国富公司作为签订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

  国富公司在二审时对案涉《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异议,燕发旺在二审庭审中提交《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并由国富公司当庭进行质证,并不违反证据提交规则。国富公司在庭审后,向二审法院另行提交了相应的反驳证据,其辩论权利并没有被剥夺。二审法院通过对国富公司补交的证据进行书面认定,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者对案件事实没有实质影响。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综上,国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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