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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app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05 15:02:19点击:

  BOB然并卵,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我猜楼主之所以会问根本区别,并不是想知道这种教科书式的定义。

  1、法律事实引起权利的得失变更(取得、变更、消灭)(需要区分的是好意施惠关系)

  而法律事实又是个很大的概念,因此需要进一步划分,而依其是否与人有关,可分为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自然事实),即

  人的行为有很多种,按照是否合法,可分为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其他行为),即

  5、表示行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法律行为)与意思通知行为(通知行为)(准法律行为)

  接下来是重点,为什么法学家们要花费这么多心力弄出这三个概念: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呢?缘由是民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内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民法里就是指企图将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就像我们饿了,这是内心意思,喊妈妈做饭,这是表示行为,饿了想让妈妈做饭便喊她,这就是意思表示了。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意思表示,且是正确自由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否则便是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瑕疵。。。。。)就好像饿了,喊你妈妈做饭,这就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但如果你喊你妈妈做饭,但其实只是恶作剧,自己并不饿,你妈就会把饭给没收了,还教训你一顿。

  准法律行为则是不管你有没有意思表示,由于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就好像法律规定小孩子敲碗妈妈就要做饭,你无聊敲了敲碗,不管你饿不饿,都发生妈妈给你做饭的效果。但即使如此,关于准法律行为,一般是类推使用法律行为的规定。

  其实,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是很难区分的,一个是不管你有没有意思表示,当然发生法律效果,一个是不用作出意思表示便可发生法律效果。听起来可能觉得,诶,确实不一样,但初学者很难线岁,在长江边上捡了一块石头,然后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我捡石头,到底属于不管我有没有先占的意思表示,就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还是不需要我作出先占的意思表示,就发生先占的法律效果呢?

  其实,真的是有区别的。不管你有没有意思表示,前提是你能做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果。不需要你做出意思表示,则即使你不能做出意思表示,也能发生法律效果。这里就涉及到意思表示的有关问题,例如行为能力等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一样,都属于表示行为,都要有能做出意思表示这个前提。

  题主的问题问得很好,民法博大精深,概念千万不能死背定义,要彻底理解才行。

  最近正好在看这个问题。关于合同效力,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而在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作了规定。由于合同效力几乎是每案必争的重中之重,而现在民法典将相关规定挪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而不了解什么是法律行为,也难以彻底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清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特别是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还是具有一定的实务价值的。否则看了法条容易思维混乱,不知道其适用范围,甚至可能犯下一些诸如在侵权纠纷的案件文书中(且不涉及侵权和违约的竞合),出现引用行为能力、效力瑕疵相关规定进行抗辩的错误,

  关于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分,推荐阅读朱庆育教授所著《民法总论》第二版第75页到第111页。这一版本系2013年出版,所以自然没有体现民法典的新变化,但目前也没有找到第三版,应该是还没写出来。朱教授的书我觉得是不太容易懂,需要反复研读。但是很扎实,逻辑性很强,值得一读。

  首先需要明确,中国法上并无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只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具体原因比较复杂,有兴趣可以参考朱老师的书)。民法通则、民法典(民法总则同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如下:

  首先人会作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具有法律效果(例如签合同),而有的没有法律效果(例如起床、打哈欠),有的涉及意思表示(通俗来讲,意思表示可以简单理解为将你所思所想外化告知别人的动作,例如发公函书面宣布终止合同,口头表示要离婚),有的不涉及意思表示(例如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将内心的任何想法表露给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在没有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帮助邻居把院子打扫了)。

  由于人的行为太过复杂,要给出一个提纲挈领的宏观定义,一定需要是非常抽象的。所以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作为这样一个宏观定义,其抽象性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理解的难度。而且这些概念又是从德文等外文翻译过来的,更增加了混乱程度。我也只是似懂非懂,回答仅供参考。

  法律行为,例如A和B订立合同,约定A 3个月后向B交货,B于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这个行为即是法律行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法律效果,为AB互负特定的合同义务。而该法律效果的具体内容——A几个月后有义务交货,B何时有义务支付货款,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类似,需要意思表示,换言之,需要将内心意思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可感知的方式表露在外。但与法律行为不同,其法律效果均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包括法律上的(1)催告(所谓意思通知);(2)事实通知(例如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产生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效果)。

  关于意思通知,典型的例子就是催告。例如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对其签订合同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为赋予合同相对人结束合同效力待定这种不确定状态的权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里相对人作出催告之后,法律效果为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追认,则视为拒绝追认(继而合同无效)。与法律行为不同,该法律效果系由前述《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而确定,不受相对人意思表示内容的影响。换言之,无论相对人催告时,内心怀有希望达到何等法律效果(例如法定代理人内心希望1年未追认,才视为拒绝追认),其行为都仅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1个月内未追认,则视为决绝追认)。

  而事实行为,则一方面与准法律行为相区分,不需要意思表示,其成立不需要将内心的想法通过任何形式告诉任何人,另一方面与法律行为相区分,其法律效果自然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朱老师书里列举的包括(1)无因管理;(2)建造、拆除房屋;(3)拾得遗失物等。

  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BOB体育app。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根据前述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拾得人负有义务将遗失物返还权利人。该法律效果的产生,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行为人从地上捡到了他人的遗失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任何将内在意思表现在外的行动。

  区别准法律的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实务意义,个人以为比较有限,属于理论上的一种区分。民法典也没有提到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以准法律行为检索威科先行数据库,提到这个概念的案例也寥寥,且基本上集中在当事人论述部分。法院基本在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中都很少提到这个概念。

  但是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还是有一定实际意义的。就此,虽然民法典并未定义事实行为,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专门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并列:“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实务中,区别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既然事实行为非属表意行为,有关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则(如行为能力、效力瑕疵),自然没有适用余地(见朱庆育教授,《民法总论》第二版,第83页)。

  典型的行为能力规则,如《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效力瑕疵规则,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3岁,10岁还是20岁,如过行为人做出的是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或行为满足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则均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虽然如果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可能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BOB体育app,但在本身法律效果的产生上,不因年龄而受到影响。

  例如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0969号案中,被告为初中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原告遗失的眼镜之后再次丢失。就此法院认为,被告未根据前述《物权法》(该规定现已被《民法典》所吸收)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规定,妥善保管眼镜,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法律行为理论上的问题还有很多,但是对实务的影响并不明显。例如(1)中国法为何没有像德国法一样,采取法律行为的概念,而使用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法典为何较民法通则,删除了合法性要件?法律行为如果指合法行为,那么为何又会出现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的法律行为?这些问题在朱教授的书中,都可以看到一些有价值的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隋彭生教授2007年在中法网讲授民法时的总结,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比较。

  1.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杀人产生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多找钱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实行为也引起物权变动。前者如买卖、过户登记;后者如张三盖房。

  5.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不能附条件。盖一座楼怎么附条件?不能附条件。

  6.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事实行为不能代理。例如吃饭不能代理,须知此事要躬行。

  8.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而事实行为不是意思表示行为。事实行为有意思BOB体育app,但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果。

  9.法律行为可以撤销,而事实行为不能撤销。我吃了一锅饭,怎么撤销?让我吐出来?那不叫撤销,那叫第二个事实行为。

  10.法律行为是三分法,事实行为也是三分法。前者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行为;后者分为单独事实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事实行为。不知这条是通说还是个人学术观点,不过对于理解二者的概念和区别有裨益。

  举个例子,我9岁时候写了本书,这个事情发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我拥有了著作权;

  但我才9岁,我没法和出版社签约让这书印出来BOB体育app,因为这是法律行为,需要我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也就是意思表示能力,我需要有能力向出版社表达我的真实意思。

  而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所以我不需要有意思表示能力就能完成,不管我几岁只要我创作出了作品BOB体育app,就受法律保护,就可以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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