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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02 18:45:14点击:

  BOB体育官方入口《婚姻法》第18条规定,离婚后子女随父亲生活的是指离婚以后子女随父亲生活的,不是父母离婚以后子女与父亲共同生活的约定无效。即无论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甚至完全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其内容均不改变。如果双方因离婚而解除了夫妻关系且子女随母生活无法解决的,子女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离婚后子女随母亲生活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个条件。

  子女不随母方生活,不能说明母亲与子女之间没有虐待或遗弃子女关系的法定事由。即使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家庭其他成员或社会有重大利益时则也不能免除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夫妻离婚后子女随母生活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在子女随母亲生活是需要法律来保障的一项法定权利。因为只有法律才能赋予法律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可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例如:在子女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抚养子女;在子女患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抚养,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直接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强制执行;子女要求随父母生活的等。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对于法院判决来说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一般会判决子女随父母生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但父母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或者离婚后由一方承担主要扶养费的,孩子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

  但如果父母双方都因外出务工、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经常不能亲自照顾子女,由一方直接管束或者由另一方照顾的除外。父母双方如果都不愿意将子女交由一方管束或者由另一方照顾的除外。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诉讼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和执行。

  夫妻双方协商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的解决方式。夫妻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而不是离婚,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这种协商不能解决婚姻关系中的抚养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离婚的子女不能随父或母生活。那么如何解决婚姻关系中不能抚养子女的问题呢?《婚姻法》第1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母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最重要的规定之一。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离婚纠纷案件出现子女抚养权权属争霸的情况出现或离婚纠纷变成家庭纠纷等问题,因此《婚姻法》对离婚案件抚养权的处理做了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争议需要协商解决的情形有七种。即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发生争议;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两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两边协议;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方和母方协议;有特殊情况也可以经本院或者上级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出示给当事人;因证据灭失、无法取得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审理但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适用本法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审理但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而适用本法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

  “在认定事实问题上,应当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于一定事实中以及与之相关或具有合理关联性为基础;同时应当注意判断证明力问题。证明力问题是争议双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最为重要却也是争议焦点之所在。通过证明力制度将争议焦点固定并排除在法庭辩论之外,从而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并保护当事人一方之诉讼权利。”

  法院对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举证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及时作出裁判。不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申请诉前调解或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变更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对相关事项作变更鉴定或仲裁活动。

  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陈述;当事人有能力举证而拒不举证;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材料以承担不利后果等。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陈述通常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或事实。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和事实一般可以直接证明损害结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过失行为包括过错和过失责任两种类型,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主要指损害结果和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主要指行为人无意或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故意,但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结果责任则是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或生命利益损失而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继承法》第18条对造成受害人死亡而没有法定继承人给予特别保护,但并未规定受害人亲属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对于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死亡后果无特别说明,法院通常只以法定继承人已死亡为由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待。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债务是指当事人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以夫妻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能举证证明的除外。

  对同居关系中的个人债务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婚前债务”的,则与婚后配偶一方无关;而同居关系中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则在没有确定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基础上,是不属于双方在同一经营活动、共同消费等事实行为中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学说认为,同居关系是基于不同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产生。双方作为共同生活主体,其对外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如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即配偶一方需对该债务的清偿负担全部责任。因此,同居关系中因个人债务产生纠纷时,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对于这类案子来说,只要是没有约定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实际发生的借款属“同居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负债务。如果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真实合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欠款项并非婚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真实合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非赠与行为以及婚后发生的债务等因素造成,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或由双方各自承担连带责任。

  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出借资金形成债务的,同居期间该借款性质上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我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以“个人”为主。一方借他人现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所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之间的共同债务。当双方不存在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前提下,因借款、投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认识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精神。对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形成的共同债务,则有必要区分借款与投资之间的不同情形来处理。

  从法律原则上讲,共同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而非由夫妻共同承担,否则很难认定为共同债务。在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时,夫妻间财产并不直接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而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约定。

  但如果当事人事后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解决利益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就应将夫妻双方确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人。这样做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因未订立书面协议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双方对利益冲突和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财产分割和处理。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我国境内死亡人员,其直系亲属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异议后予以处理。

  对于不同意结婚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结婚登记的决定。对死亡的,经向其国内亲属通报后仍未表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后,婚姻关系不因双方当事人死亡而自然终止。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国公民在其国(地区)死亡的;外国公民在我国国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其国(地区)申请结婚登记。”

  1、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国公民在其国(地区)死亡;

  外国公民在我国国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其国(地区)申请结婚登记。涉外婚姻中,涉及到我国国籍主体的问题,我国对外国国籍当事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条例》,由国籍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人共同声明对该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

  外籍当事人应向中国国籍机关提交声明。声明声明须有中文BOB体育app、英文或法文的文本。声明声明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当事人还应提供与其国籍有关的法律、法规证明以及在我国居住和工作经历有关的材料。

  2、外国公民在我国国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可以到国内亲属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在我国内地死亡的,其国内亲属应当持其户籍证明和死亡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如果死亡当事人国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由当事人在国内亲属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其国内亲属身份进行鉴定。

  如果我国内地和国外不同当事人申请立案,则只能由其国内亲属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如果死者与国内亲属系亲兄弟姐妹或者表叔表舅等关系,则还可以由死者亲属申请立案。

  如果死者与中国内地亲属系亲戚关系,则其国内亲属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但是要按照中国内地与外国不同当事人申请立案时登记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比如死者是不是具有中国国籍、有无子女以及收养人是否符合亲权或者收养条件等;如果当事人所持有效证明符合规定程序,则需要依照中国内地和国外婚姻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因继承或受遗赠等法律关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其国(地区)申请死亡登记。

  因继承或受遗赠等法律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死亡的,可以在相应的中国公民国内户籍所在地向所在国(地区)提出死亡登记,但我国政府认为可能影响当事人死亡状态而不予以承认的除外。因受到侵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死亡的,可以在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当事人被认定为侵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效力:以是否缔结婚姻为判断标准。

  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般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它包括各种危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讲解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是制定刑事法律规范草案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是:

  (二)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规定了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我们对总则的理解常常是从“什么是”到“怎样”。如果从“什么是”到“怎样”,那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来说,“如何”都有不同的理解,这无疑是不利于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只有在“怎样”时,才能体现出对刑法总则本身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结果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只有对刑法总则做了适当和合理的修改,才能使它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对总的原则作出调整的意义:即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与人身权利、保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应该体现出其一致性特性;从总体上看,既要体现社会正义又要体现法律正义;既要注意社会秩序建设同时也要注意社会正义;既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又要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既要维护国家统一,又要防止被别有用心势力利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总则具有总括性和指导性等特点:总则既包括传统总则法律体系,又包括现代法律体系;既要具有与法律相对简单和具体的规定,又要具有一定的抽象和深意;既要规定必要类型的法律规范,又要规定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且不可超出社会生活领域的法律规范;既要注意总则与刑法之间相互协调而又相互区别;既要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差异性又要兼顾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

  (1)总则的性质和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部总纲。它所规定的犯罪的概念和范围是我国刑法的核心和关键。

  (3)刑事责任能力: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服从于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并且不得逃避刑事责任的要求。

  (4)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有相应的能力时才能构成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只有当行为人有相应的能力但无相应行为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

  (5)基本原则:中国刑法上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两个方面。

  (6)分则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及刑事法律体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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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而不是通过协商解决,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当我们发现自己已经逾期之后,就会有恶意扣款,骗贷,虚假诉讼等各种恶意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严重地损害我们自身的权益,而且还会对我们有一种无形的压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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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裁决。法律规定的仲裁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我们一起看看吧。

  逾期不申请仲裁又不履行仲裁裁决责任、权利被侵害而申请仲裁又无门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年内申请不到仲裁也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在一年之内。

  这一期间双方发生的纠纷,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用人单位拖欠工作费用或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致使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本组织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补偿;尚不能定残或死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因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而导致终结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作出仲裁;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可以延长仲裁期限;经仲裁会仍未作出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裁决的裁定。

  仲裁期限自裁定执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仲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不含一年)、一年以下(不含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其他不合法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以上便是我们多年办案经验的一些总结,抛砖引玉,另有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与交换。但值得再三总结的是,无论哪种案件,律师就是要抓住一切细节,为当事人依法争取最大的权益,因为细节决定结果,细节决定生死。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在不改变原来各自拥有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一个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制度有两种:一种是有限合伙制;一种是共同经营制。很多人对此还不太了解,下面我们听听专业的律师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经营和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合伙关系不以合伙财产为限。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为履行共同任务和宗旨而共同支付劳动所得和所负债务的行为是合伙关系。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有效协议。

  一方不履行合伙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伙关系成立后,因合伙人原因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继续履行合伙义务或者一方未继续履行合伙义务而致合伙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是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责任的,应当赔偿损失。

  依据各合伙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可以推定各合伙人之间对有关合伙财产处理意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其中,不存在合伙利益冲突,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伙合同的,可以解除。

  合伙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作目的的,应当向被合伙权人支付未履行债务利息或者财产损害赔偿违约金。”同时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伙人不能实现合作目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可抗力”。因此,应当根据“不可抗力”原则。

  合伙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在个人利益冲突时作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与合伙目的无关而应视为合伙协议有效并依法应予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合伙协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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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青律师,法学科班出身,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原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主办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事务部总负责人、首席律师,专注于家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数百起起离婚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家庭析产等案件,兼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女性律师处理情感纠纷的细腻、以其独特的深刻洞察力与缜密的剖析能力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婚姻家庭矛盾中的痛苦和繁杂心情BOB体育app,善于通过自己的努力将婚姻纠纷解决在法庭之外庭外,减轻双方的矛盾与怨恨。在诉讼中灵活采取各种策略和方案,以期将破裂的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尤其对离婚案件涉及房产、股权、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离婚、和遗产继承案件等事务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设计最优解决方案BOB体育app,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出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颜青律师长期潜心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在大量诉讼案件的操办过程中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巧,并炼就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逻辑分析能力和谈判能力。工作中,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婚姻案件,颜青律师以其专业、细致、用心、智慧、及时高效的工作方法更好的解决委托人的委托事宜,赢得了众多当事人充分信赖和高度评价。作为一名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踏实、敬业、用心、责任是颜青律师对待每一宗案件的工作态度;力求让每一位当事人满意,是颜青律师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专业,值得信赖!您的托付是我们的责任,信任是我们的品牌,客户的满意是我们最终的追求。如果您现在正着急找一位比较好的律师帮助您解决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相关的问题,您可以联系颜青律师,这里有最优秀的律师团队,为你的委托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和帮助,最大利益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做有责任心和有爱心的律师,用我们的知识和智慧、经验和技巧,维护你的权益、挽回你的损失。

  陈文龙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民盟盟员,专业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十余家法律专业媒体特邀专家律师,同时又担任几百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张韶峰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温州大学政治学院,双大学本科、双学士学位。从199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杭州、宁波执业,2010年开始在上海普陀区执业,系律师事务所婚姻财产部、公司企业部团队主管律师。

  王晓玉律师拥有教育学学士学位及法律硕士学位。从2017年开始在上海执业,办理诉讼案件数百起,涉及房产、债务、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离婚、公司经营等多领域,擅长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领域。

  邢悦律师从2017年至今在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办理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刑事犯罪辩护等案件数百起,在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熟知委托人诉求,处理起案件来,游刃有余。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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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债务纠纷中,有些人可能会陷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而在此情况下,有人可能会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以抢回欠款凭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涉及到道德和伦理的问题。因此,对于消灭债务的暴力、胁迫手段下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与定性。本文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旨在探讨此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并结合上海地区的法律案例和法条,进一步探讨其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医疗事故责任的确定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问题。在医疗事故责任的举证过程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是否存在过错推定。本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就医疗事故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否属于过错推定展开讨论,以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为基础,探讨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 在上海地区,医疗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存在一些人为行为会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中国刑法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针对这类行为的刑事规定。然而,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上海刑事律师旨在围绕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以上海地区为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讨论,以期加深对该罪行认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然而,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一直是引起广泛讨论和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文上海律师旨在探讨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特别针对上海地区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身份以及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的研究,我们将深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借贷形式,但有时借款人在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对于债权人而言,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成为解决债务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上海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到期未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和上海地区的实践案例,探讨债权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行性和适用法律依据。本文旨在探讨在民间借贷到期未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在上海地区申

  手机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手机买卖合同在市场上随处可见。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等和市场监管不完善,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可能会遭受欺诈行为的伤害。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消费市场,也面临着这一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手机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以及上海地区的法律解决途径。手机买卖合同是现代消费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然而,有时候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本文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然而,有些施工合同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或无效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常常会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也应无效?本文将从法律案例和法条的角度出发,结合上海地区的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上海律师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探讨了发包

  政府法制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中担负着重要的法律事务管理职责。然而,由于其通常不具备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涉及到诉讼主体的界定问题。本文上海法律咨询网旨在探讨政府法制部门通常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案例和

  债务纠纷是商业和民事活动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法律体系中设立了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本文上海债务纠纷律师将聚焦于上海地区,探讨上海地区民法典规定的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我们将介绍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起算时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断和中止情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当涉及到12岁学生入室盗窃这样的案件时,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和后果产生了极大的关注。在这个引言中,我们将就12岁学生入室盗窃是否会留下案底这一问题展开法律观察和分析,并以上海作为案例,探讨相关法律条款和实践。在接下来的论述中,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将深入探讨相关法律条款、上海市的实际案例,并就12岁学生入室盗窃是否会留下案底这一问题进行

  村里的房屋买卖是农村地区常见的交易形式,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手续和程序。无论是作为卖方还是买方,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手续对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本文将以上海地区为例,详细介绍村里房屋买卖所需的法律手续,并结合法律案例和法条进行分析。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上海房产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在进行村里房屋买卖交易时,注重法律程

  交通事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风险之一,而当交通事故引发纠纷时,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法律起诉期限是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限制。而在广州地区,对于交通事故纠纷的起诉期限也有特定的规定。本文广州律师咨询网将围绕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起诉期限展开讨论,并结合广州地区的相关案例,探究起诉期限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我们将首先

  出卖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本文将就该类法律问题在广州地区的处理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导和参考。本文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围绕出卖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的情形展开探讨。首先,文章概述了该类纠纷的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其次,通过分析相关法条和广州地区的实际案例,探讨

  在建设工程领域,设计合同是承包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重要约定,旨在规定设计方案、工程图纸等方面的义务和权益。然而,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纠纷,确定管辖权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广州地区作为一个建设工程繁忙的地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频繁发生,因此,正确确定管辖权,对于确保纠纷能够及时、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确定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具有重要

  上诉人张1、刘、张2涉及上诉人张3、张4、张5、张6、张7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 法院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第11411号民初京011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成立合议庭,未举行听证。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来说一下相关的问题该如何应对。 张某1、刘某、张某2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某3的诉讼服务请求

  产生路途交通事故且致使了职员伤亡的,这类事件应当怎么样处理死亡赔偿的问题呢?死亡赔偿协议书又怎样来写呢,而且怎么写对受害者有利。下面上海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来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交通事故死亡补偿协议书怎么写(2022交通律师整理版) 甲 方:_____ (受害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

  我们在驾驶车辆一旦涌现交通事故,首先要懂得清晰事故的责任人,划分好事故义务后就到了谈交通补偿的问题了,这个时间要看事故的庞杂水平。简略的路途交通事故赔偿就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复杂的就需要交警来处理事故了,那么,交通事故赔偿的协议书应该怎样来写呢?下面就由请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来分享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2022新版简略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是什么 简略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内

  本协议签订时,两边均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庞大误会或显失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上海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来为大家介绍。 甲方(致害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于____年__月__日,住___省____墟落,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托付代理人:姓名:____,性别:____,出生于____年__月__日BOB体育app,住___省____

  关于产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人身侵害的题目,信任很多人都比拟体贴,是以,交通事故两边当事人就侵害补偿项目、补偿金额等事宜杀青同等意见,签署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一经生效,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合同效力。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就有请上海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来分享关于2022最新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内容。 2022最新交通事故侵害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交

  在北京市机动车产生细微交通事故时,并且两边的车辆受到的丧失较小且无任何职员危害的,这个时间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使用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法来解决事故问题。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倏地处置协议书格式及协议书填写说明上海交通事故理赔律师今天来讲讲。 这类处置要领是针对交通事故比拟简略,并且事故义务明确,两边无异议的情况。同时如许也节省了处置交通事故的时候,两边当事人相互查看对方驾

  驾驶员产生交通事故是弗成防止的工作,当产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觉得交警对本次交通事故在义务认定上有谬误。针对这类情况驾驶员应当怎样处置和解决呢?驾驶员能够通过交通事故认定复议来撤销之前的事故认定结果,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该怎么写?具体内容有哪些?结合这些问题今天上海交通事故理赔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_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

  产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能够依据事故紧张水平、对事故究竟及成因有没有争议等情形选择不同应对措施。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为您讲解相关的一些情况。 【裁判要旨】 如肇事方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应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可在同一案中进行折抵。 【诉辩主张】 被告诉称,2016年9月17日1时,在上海市海淀区西五环主路晋元桥南1359号路灯杆处,郑某驾驶

  合同房买卖作为一项重要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涉及双方的权益和法律责任。在广州地区,进行合同房买卖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完成相应的法律手续。本文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将以广州为例,围绕合同房买卖的法律手续进行详细讨论,旨在帮助买卖双方了解相关法律要求,并顺利进行合同房交易。 本文围绕合同房买卖,详细介绍了在广州地区进行合同房买卖时需要准备的法律手续。首先,梳理了合同房买卖的基本流程和相关法律要求

  历史遗留的房屋征收补偿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尤其在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深圳作为中国的特殊经济区,面临着许多历史遗留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本文将以深圳为案例,对历史遗留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进行法律分析和探讨。本文深圳律师旨在探讨历史遗留的房屋征收补偿的程序,并以深圳市为案例进行分析。首先,文章介绍了历史遗留房屋征收补偿的背景和法律依据,随后重点讨论了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的关键环

  劳动纠纷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多种解决途径。本文上海劳动纠纷律师将围绕发生劳动纠纷时可采用的法律解决途径展开讨论,以上海市的法律实践为例,详细探讨劳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法,并参考相关的法律案例和法条,旨在为读者提供有关劳动纠纷解决的法律知识。 一、法律解决途径的分类 行政解决途径行政解决途径是指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劳动纠纷的方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竞买人与出让人签订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进行解决。本文将围绕竞买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履行、解除问题展开探讨,并结合上海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提供具体的法律分析和建议。本文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探讨了竞买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履行与解除问题,并结合上海相关法律案例和法条,对该情况下的

  在生活和工作中,重要财产被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发生此类情况时,受损人需要采取措施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将围绕重要财产被损坏,探讨赔偿金额的确定及上海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损害赔偿标准网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重要财产被损坏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应该与财产的实际价值

  在二手房买卖中,过户手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卖家和买家共同完成。过户手续的办理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如权属转移、税费缴纳、理等,需要卖家和买家共同协作,确保顺利完成。本文将就过户手续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过户手续的具体流程 签订买卖合同:在进行过户之前,卖家和买家需要先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交易价格、交付

  身为一名律师,申请行政诉讼是我们经常处理的案件之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服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或确认其非法性的一种诉讼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点,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说明。上海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提起诉讼

  工程招投标是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社会公正。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上海市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上海建设工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在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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