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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法律的基本概念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7-21 16:36:57点击:

  BOB体育乎不是每個人都能懂的;另一方面,法律又是一種常見且基本的知識,不知法或不守法在現代社會可是寸步難行。事實 上日常生活中法律幾乎是無所不在的,人每天早上起床到深 夜入睡為止,一天的時間內,要跟他人發生許多的法律上關 係,從到早餐店買早餐、搭車上學、買報紙、騎車不小心與 路人擦撞、上課時老師的管教、晚上回家後與家人住在一個 屋簷下,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或處罰,每一件事往往都具有法 律上的意義,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與限制,可以說今天我們 是活在法律之中、法律之下。儘管許多生活上的小事、瑣事, 一般人常常不以為意,不認為有什麼了不得,其實往往身陷 法網而不知,例如有鄰居因細故爭吵,其中一人罵對方一句: 「你不是人!」雖然這種罵人的話經常可以聽到,大家以為 守法,守法的先決條件就是要知法,不知法自然無從守法。知法很重要,拉丁法諺有一句話說:「人民不可因為不知法 律而免於受罰。」意思是說一旦違反了法律,不論違反者知 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 知法不但是健全國民的先決條件,也是人民應承擔的公民責 既然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是無所不在的,到底法律是什麼、法律有什麼樣的特徵、法律又有什麼功能,回答這些問題將 有助於我們對法律的進一步瞭解,也是法律與生活的第一 課。首先,法律的內容就是告訴我們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 做什麼事,因此可以說法律在本質上其實就是一種社會生活 規範,和其他社會生活規範,如道德、習慣、宗教等,本質 上沒有什麼不同。但是從法律規定的形式來看,如刑法第27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伴隨著有強制力,凡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人, 將會受到強制、制裁,因此可以說強制力是法律的特徵,法 律和其他社會生活規範有所不同,就是在於法律有強制力, 而其他社會生活規範,如道德、習慣等,本質上沒有強制實 施的可能。將上述實質與形式兩方面的意義合在一起,我們 認為法律就是有強制力作為施行後盾的社會生活規範,這一 種社會生活規範昭示人民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同時公權力會強制所有人民遵守法律的規定,因為違反的人將會受到 法律的制裁。 法律通常必須經過所謂的立法程序制定出來,公告周知後,才能有效施行,在我國的情形,就是要由立法院通過,再經 總統公布,才能成為有效施行的法律。換言之,生活中的什 麼事實或事項必須由法律加以規範,通常是由立法者作的抉 擇,當立法者覺得生活中的部分事項對社會整體非常重要, 所有社會上成員都必須符合一定的行為模式時,立法者可以 將此一行為模式訂為法律,並依立法程序加以制定出來,經 過總統公布後,就成為我國有效施行的法律。 法律是利用文字表達出立法者希望人民做或不做的行為,所以法律包含了人民應做或不應做的行為以及相對應的後 果兩部分,也就是說典型的法律規範,原則上包含兩個組成 部分,分別是法律要件以及法律效果,法律要件有時也可以 稱為構成要件(尤其當用在刑法的時候),規定了人類社會 生活中行為的抽象化類型,而這些抽象化的行為類型是立法 者想要去管的,希望人民做或不做的行為,一旦現實社 會中出現吻合這些抽象化類型的行為,就可能會發生一定的後果,這些一定的後果就是所謂的法律效果,代表著違反 典型的法律條文結構又可從反方向、用否定句的方式來寫,例如信託業法第12 後,始得開始營業,其中信託業應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為法律要件,得開始營業為法律效果。另外,典型 的法律條文結構,固然常常將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列在同一 個條文,但有時因為立法技術的原因或其他考慮,法律要件、 法律效果可能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條文裡面,例如民法第 980 是法律要件的部分,並沒有法律效果的規定,至於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效果部分,則是放在另一個法律條文內,即民法 不能做什麼,像是「人不能殺人」、「未達法定年齡不得結婚」等,違反者就構成了通常所稱的違反法律(違法)。在法律 要件和法律效果分別規定在不同條文的場合,法律要人民做 什麼、不能做什麼,可以從規定法律要件的條文中,清楚看 出來,如民法第980 條和第989 條的規定中,法律所要求人 民遵守的規範,就是「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 得結婚。」至於在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一起規定在同一個條 文的情形時,法律所要求人們遵守的規範,通常不能直接從 條文中,觀察出來,須加以轉換才可以得知,如刑法第 271 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者(法律要件)並非法律要求人民遵守的規範,這裡的 規範應該是「人不能殺人」BOB,必須將法律要件部分加以轉換, 才可以得知。 當然,很多法律條文的內容遠比上面列舉的例子要複雜許多BOB,可能分成好幾段、好幾個項目,為了方便引用或指明, 有一些規則可以提供大家作為依據,這些規則是一部法律之 下,如有必要可以分為篇、章、節,像是民法一共有 1225 式民法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 多半是屬於制裁人民,多數是對當事人不利的,對當事人有利的較少,這是因為法律的主要作用在於防止人民作姦犯 科,所以多半的場合法律對違法的人(亦即行為符合法律要 件的人),都是施加制裁或處罰,至於給予人民利益的場合 則較少,因為國家政府畢竟不是散財童子。當然也有不少例 外的場合,法律效果屬於給予人民利益的,這是因為有時立 法者基於特殊政策目的考量,認為有必要給予人民一些獎 勵,鼓勵人民做出法律希望人民做的行為,因此規定凡是符 合法律要件的人,就可以得到特定的利益、好處,例如民法 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也就是說符合了非死產者這一法律要件的胎兒,即便是在娘胎期間,只要和胎兒利益有關的 事項,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出生的個人,這就是對胎兒有利 的法律效果。另外,民法第12 條規定滿20 歲為成年(這是 法律要件),一旦成年原則上就具有行為能力,可以根據自 己的意思,和他人發生法律關係(這是法律效果),這就是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成年人)有利的法律效果。 來,也就是說法律的起源、來源是甚麼。法律從何而來這個問題,在學理上有很大的爭議,而且數千年來爭議不休,各 種理論更迭起伏,每每反映出特定時空背景之特色,在神權 興盛時期,流行的是神意法說,認為法律源自於上帝的旨意, 是上帝的意旨反映在人類的社會BOB,這就是法律。在現代國家 人民的命令,這種理論叫作命令法說。在國家謀求統一的時期,對法律的看法又有不同,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 是民族生活文化累積所產生的結果,隨著一個民族的文化歷 上面所說的這些有關法律起源的理論,可以幫助我們對法律由來的瞭解,大凡特定法律之所以產生,不外乎是因為社 會上發生了要不得的事件,有權制定法律的人或人們覺得茲 裁),新的法律就這樣誕生了。至於新的法律的規範內容之來源,可能是道德、人類社會長久的習慣、宗教教義、自然 規律,也有可能是社會前所未有的新設計或想法,因此今天 法律的規範內容可能有種種不同的來源,單純侷限在一種來 源其實是有偏頗的,並不足取。我們認為法律有實質與形式 成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其內容的來源可能是一種宗教教義、社會道德、社會長久建立的習慣、自然的規律等, 這就是法律的體系。學理上根據一國法律的位階,將所有法律自上而下,依序區分為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個別規範, 基本規範是最高級別的規範,就國內法而言,就是憲法。憲法乃一國的根本,所謂根本代表二件事:第一, 在法律的內容上,一國其他法律的規範內容,不得違背憲法, 10 違反的話該法律無效;第二,在法律的形式上,憲法決定了 下一級規範的創立方式。憲法創設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分別賦予立法權、行政權BOB、司法權,並且規範了 各權之間的界限。根據憲法成立的立法機關,依照憲法的規 定,制定法律,產生了一般規範—法律;根據憲法成立的行 政機關,依照憲法的規定,行使行政權,作成各種行政行為, 產生了個別規範,或根據立法機關的授權,制定法規命令, 產生了命令;根據憲法設立的司法機關,依照憲法的規定, 職司審判,解釋法律、援引習慣、創設司法判決,產生了個 基本規範的次一級規範為一般規範,具有一般性,可以作較具體解釋,以便適用到具體事件,形成更次一級的法律規 範。一般規範的作用主要有二:決定適用一般規範的機關組 織、其應遵守的程序,以及決定各該機關行為的準則,前者 為組織法、程序法,後者係實體法,前者所建立的機關,在 件,從而形成再次一級的法律規範—個別規範。一般規範在形式上,大體上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由憲法延伸、發展下 來的,就是法律,另一類則是由法律再向下延伸、發展出來 10企業管理與法律 11 是法規命令,法律與法規命令雖同屬一般規範,但二者的位階不同,法律乃在法規命令之上。在內容上,一般規範乃 從適用的主體而言,可以是從事法律行為的個人,其因此衍生出來的個別規範可能是單方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 可以是職司審判的司法機關,其因此衍生出來的個別規範則 是各類的司法行為,如裁定、判決、強制執行等;可以是執 行法律、制定政策的行政機關BOB,其因此衍生出來的個別規範 則是各類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指導、行政契約等。 (可能是適法,也可能是非法),發揮出法律對社會的規範作用。 圖1-1法之金字塔1 陳銘祥,法學緒論,元照出版,2007年10 月,頁57。 第一講法律的基本概念1112 總之,一國所有的法律並非是亂無章法的存在,在概念上有一個架構可以將諸多法規予以系統化,此一架構就是法律 的體系,包含三個主要部分:基本規範、一般規範、個別規 範,其中憲法為基本規範,乃一國法制之起源,作原則性的 規定,從而產生法律,再衍生出法規性命令,接著依據法律、 命令,又有行政處分和不違背法律、命令的私法行為(契約、 物權行為等),以及適用法律而產生的判決。抽象度較高的 律,在名稱上也有所區別,以資識別,較不易混淆。以下分別針對法律(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以及法規命令(由 行政機關依一定程序發布),加以說明。 12企業管理與法律 法律的名稱之所以必須以法律明文規定,並僅限於上述四種名稱,目的之一在於明確,避免混淆,使得所有國家制定 的法律,一目瞭然,只要見其名稱即可知其性質、位階。其 14法律定之,此稱之為法律保留原則。依法應以法律規定的事 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甚多,如第19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所得稅法、土地稅法即是在憲法第19 條規定之要求下所制定的。 的法定職權,依一定程序發布的一般性法規,而人民有服從的義務者。人民有服從法規命令的義務,但有關命令的效力, 有兩點應加以注意:第 一、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此即憲法第171條及第172 15 條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前段所規定:命令不能牴觸 法律、憲法,法律不能牴觸憲法;第二、下級機關所發布的 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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