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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适用规则的整合与统一——兼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BOB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1-31 21:24:19点击:

  BOB体育官方入口1月1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5日。

  我国提供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救济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其中,刑事保护可以起到必不可少的威慑作用。在刑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2011年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外,目前有效的司法解释文件还有2004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2007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202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基本规范进行修改,包括调高法定刑和增加罪名等,并从“犯罪行为类型的扩充”和“犯罪入罪标准的变更”两方面扩大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制的情形。因此,在刑法修改前提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也需要作出相应修改。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不仅涉及刑法,也依赖于知识产权基础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我国商标法等基础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规则,其在2013年修正,随之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修正,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于2020年修正。这使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需要与其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和商标法修订草案分别于2022年11月24日和2023年1月13日对外征求意见。在知识产权基本法律规则作出修订前提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操作性规范也需要作出适当的修订。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人民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和严格保护原则,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BOB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坚决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各地法院新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刑罚在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中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日益凸显。2020年11月,最高检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综合司法保护,并在天津、重庆、海南等9省市开展试点。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组建有利于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征求意见稿》对《解释一》《解释二》《解释三》三个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整合、增补,并按照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条文顺序,在前16条分别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8种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刑法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侵犯商标类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从现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来看,2020年和2021年侵犯商标类犯罪占当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的94%和97%。因此,商标刑事保护规则的完善对指导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条文中的“同一种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等表述作出细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修正,由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修改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因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内容表述需要与刑法保持一致。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明知”等作出可适用细化解释。例如,“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以及“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BOB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两种情形被认定为“明知”;第六条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情形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相关升档量刑标准根据,例如,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该条规定的入罪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多个罪名的入罪标准,BOB如行为人在两年内曾因实施相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则进一步降低对犯罪数额的要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例,假冒商品商标的,《征求意见稿》将“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假冒专利罪。《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和第八条对假冒专利罪条文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等表述作出补充说明;对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进行调整,原来规定的“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降低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降低入罪标准后,假冒专利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宗旨相契合。

  侵犯著作权罪。《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是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文解释,将故意制造、进口、BOB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复制发行”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出类型化解释。其中,对于仅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再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明确,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被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十三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作出量化解释,对犯罪入罪和定罪标准进行量化,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侵犯商业秘密罪。《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盗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补充解释,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此外,BOB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进行了明确。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其他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解决《解释一》和《解释二》条款之间表述的差异和理解上的分歧;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三种情形,包括“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第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表述进行完善,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的平均价、标价和市场中间价等三种计算方式的适用次序作出更明晰的规定,有利于司法适用的准确性。

  原标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司法适用规则的整合与统一——兼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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