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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烟台这篇法律援助案例被收入司法部法援案例库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09 10:20:36点击:

  BOB体育app近日,由烟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报送的《山东省烟台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等14人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被收录于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并在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正式向社会发布。

  2015年至2017年,王某等14人跟随董某在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某景区为某公司从事土建、基建等工作。王某等人每天在烟台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考勤表上签到,由某景区保安人员负责监督。截至起诉之日,某公司总计拖欠王某等人130余万元工资未付。王某等人多次讨要无果,BOB体育为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1月25日,王某等人向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王某等人的法律援助请求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春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并告知王某等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经分析、调查案情得知:2015年至2017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约定工资为每日120元,工作内容为土建、基建等,董某系工作队的队长。工作期间,某公司为原告制作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制定了考勤表,原告每日签到再进场工作。被告董某为原告垫付了2014年之前的工资,2015年至2017年8月份的工资未付。通过原告提交的某公司制定的2015、2016、2017年的考勤表及明细账、工程进度验收确认单,原告工作时长为657.5日,每日工资120元,工资总额为130余万元,被告未付。2019年7月26日,被告某公司作为甲方,BOB体育董某作为乙方,农民工代表盛某、贺某等三方签订了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书,内容为:“经双方协议,甲方于2019年11月中旬付乙方部分工资,甲方将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所欠乙方工资全部结清。甲方:唐某某,乙方:董某,农民工代表:盛某、贺某”。BOB体育落款处有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签名、董某的签名及手印,农民工代表有盛某、贺某签名及手印。

  承办人后进一步搜集到以下证据:1、工程进度验收确认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在被告某公司处存档,BOB体育证明工人工资是每天120元,公司盖有印章并有监理代表毕某签字。2、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的明细账复印件一份,该明细账是从公司财务处复印的,证实被告某公司所欠工人的工资的数额。其中包含了原告王某等人的工资。3、公司财务打印的明细复印件一份,证实2017年每个月所用工人数额及劳务项目。4、明细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某公司共拖欠工人工资130万余元的证据。5、被告某公司发放工资的证明原件,其中包含了王某及其他工人的工资。6、董某制作的记账明细一份,分别记载了2012年-2017年其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时间及数额。

  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原告为被告某公司提供劳务,BOB体育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发放劳务费,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劳务的合同义务,被告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被告董某主张其并非雇主,而是与原告同为工作人员,系工作队的队长,有人证物证可以进行庭审陈述及质证,被告董某与原告等人共同到考勤表上签到并进场施工,且其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达成协议,由某公司向被告董某等人支付劳务费,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董某并非雇主,故被告董某不应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付款责任。经核查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共工作657.5个工作日,每日120元,劳务费共计130余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30余万元,证据充分,计算正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21年4月15日,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判决某公司向王某等人支付劳务费130余万元,双方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再上诉。

  案件于2017年8月发生,受援人多年拿不到欠薪,而法律援助中心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在承办人的积极努力下,2021年4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向受援人支付所欠工资,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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