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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亏了别慌法律来帮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参考BOB体育官方入口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13 05:01:20点击:

  BOB体育幸福的婚姻千篇一律,不幸的婚姻各不相同。当婚姻亮起红灯时,有的人会选择隐忍和妥协,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当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时候,离婚似乎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法律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作为离婚夫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2023年2月28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诉讼研究会”第三十期活动准时举行,通过对多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司法判例进行深入分析交流,总结归纳出此类诉讼的重点和难点,找到最佳诉讼策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施暴者存在施暴行为即可,“验伤报告”只是其中的一种证据,而不是构成家暴的必要要件。

  另外,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及外人不愿介入的特点,通常不为第三人所明知,公安部门等在接到报警后,一般也多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处置,少有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如果遇到家暴,一定要留存各种证据,必要时要向外界寻求帮助。

  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研究生在读。

  攻方(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对黄某提供的报警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证据进行调查取证,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金某1确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实属不负责任。所有案卷材料中都没有金某1被警察询问的笔录,笔录全部内容都是黄某自编、自导、自演的,因为黄某担心金某1一旦去现场质证便会露出破绽。本案中黄某提交报警记录主张其被金某1家暴,但未有验伤报告,一审法院以此认定金某1存在家暴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一审法官主观判断,实难理解。并且,几乎所有的报警回执都是由金某1的住所地派出所即番禺区小谷围派出所出具的,其内容没有任何定性的结论,一审法院仅凭这些报假警的回执就认定金某1存在家暴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实属草率。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金某1提请二审法院对黄某报警的出警记录及案卷材料进行调查取证,用于证明上述事实是否存在,抑或是黄某的诬告行为,以还金某1一个说法。金某1认为,黄某于2018年5月2日报警并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很明显是黄某的自述行为,妊娠没错,而头部外伤明显属于杜撰,如果要认定,必须由派出所要求并由法医进行权威性的验伤,而不是听黄某的说辞就下结论,一审判决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及依据。最后,2018年8月2日黄某的报警也没有任何验伤,黄某早就有预谋地通过微信聊天来骗取金某1有打她的证据,而金某1只是为了不制造矛盾所以才随意地回复黄某。黄某是法学专业的研究生,若金某1真有对黄某实施任何家暴的行为,黄某怎么可能不进行验伤呢?金某1因为黄某整天高消费而不再给黄某多余的钱,黄某早就对金某1怀有复仇的心理,正因为如此,其才想尽办法来诬告陷害金某1。也是基于上述原因,金某1才忍无可忍的与黄某离婚。二、一审法院判决金某1向黄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明显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黄某为了诬告金某1,不惜想尽一切办法,包括报警、有准备的录音、住所地的录像以及串通学校的学生和同事来为其作假证,黄某的目的只是为了钱,其根本就没有想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与金某1尝试缓和矛盾,以继续婚姻生活。黄某主张的所有报警以及“家暴”行为,都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既没有任何的验伤报告,也没有实际的费用支出证据。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判决2万元精神抚慰金,实在让人无法理解。综上,希望二审法院支持金某1的上诉请求。

  守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金某1性格偏激,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情绪难以自控,存在长期的家暴、虐待史,离婚后在探视小孩期间仍多次向黄某施暴。金某1性格暴躁,缺乏耐心,要求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满足其一切要求,否则就使用暴力征服对方,其家庭、工作、邻里关系都极其紧张。在每次探视小孩的过程中,金某1都拒绝任何沟通,态度极其恶劣。(2019)粤01民终165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金某1的家暴行为。(2020)粤0104民初196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金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2020)粤0105民初2766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金某1存在暴力行为,且并未及时足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并不利于抚养儿子健康成长。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番行罚决字[2020]06409号)显示了金某1于2020年10月17日上午十时许在黄某住处一楼探视小孩时施暴伤人被抓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海珠区人民法院通知书》显示了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鉴于金某1自行探视小孩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暴力行为,为保障探视过程妇女及儿童的身心健康及安全,安排孩子于2020年11月23日前往海珠区人民法院在法警的保护下实现当月的探视。2019年4月23日,金某1在探视小孩时情绪失控,用拳头殴打黄某的肚子和头部,孩子被吓哭,被路过的证人目睹到其施暴的经过。2019年6月30日,金某1在探视小孩时情绪失控,不听阻劝滞留学校,经学校物业保安和属地派出所介入协调仍无法平息其情绪。2019年9月1日,金某1在探视小孩时情绪失控,摔坏孩子的婴儿车和辅食工具,并冲上前要殴打黄某而被路人制止。当时,儿子严重受吓,哭闹不止。2018年12月5日,金某1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因无法耐心等待医生李某某的诊断,与李某某医生发生冲突并动手打李医生,后被护士制止。金某1在车库与邻居、在老家与邻里之间的矛盾也尖锐,经常发生肢体冲突。可见,金某1的暴力行为并非单次事件,而是其一贯的、长期的生活习惯。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黄某和孩子都一直备受金某1暴力行为的困扰,生活难以平静。而即使是公安的训诫甚至是法院的判决,都丝毫无法改变金某1的暴力行为,金某1每次施暴都无须付出任何代价,助长了其继续施暴的信心。二、金某1具备支付本案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能力。(2020)粤01民终246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金某1于2019年出售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的商品房,获得售房款收入890万人民币的事实,且(2020)粤0105民初2766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载明金某1在该案庭审时自称目前年收入约35万人民币,其完全具备支付本案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能力。综上,为了约束金某1日后在探望小孩期间的暴力行为,黄某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金某1的所有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案应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金某1龙是否应给黄某仪精神抚慰金。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53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实践中,禁止反言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违反其先前已经作出的言行,本案中原告曾上诉称两人感情基础良好。所以其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缺的诉讼请求,违法这一原则,很难得到支持,除非具有明确、直接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该行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方(原告)匡某称:1.判令张某赔偿我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2.判令张某以书面形式向我赔礼道歉(在报纸上登报);3.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守方(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匡某诉讼请求,我婚后没有过错,起诉书中所说的与事实不符,双方离婚原因并不是因为我有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判决中有明确的阐述,所以不同意书面登报道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匡某主张因张某婚内出轨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但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系双方离婚后取得,且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状态与双方离婚存在因果关系。另原告与张某的离婚诉讼中曾上诉称两人感情基础良好。综合庭审意见及双方的证据,对匡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还认为: 匡某提交的诊断证明系双方离婚后取得,相关出警记录亦系双方离婚之后发生,BOB体育官方入口录音内容对匡某所主张事实表述含糊,仅依据录音难以认定张某存在出轨行为。本院维持原判。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213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一方(过错方)婚内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情节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特别规定,应当注意: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时,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但应当在离婚后三年内提出,反之,如果被告同意离婚,那么应当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果是协议离婚,建议注明离婚的具体原因——因遭受出轨、家暴等,并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倾斜,或者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

  肖强,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公司法务经验,婚姻家事调解员。

  攻方(原告)称:徐某某与廉某1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廉某1婚内多次出轨,与案外人冯某某长期有不正当关系。经徐某某举报,徐汇区纪委曾对廉某1进行调查,查实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了处分。廉某1也多次写过保证书等承认了自己出轨的事实。廉某1婚内还多次对徐某某家暴,曾导致徐某某眼睛受伤。廉某1以各种借口不履行夫妻义务,其行为对徐某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故起诉要求廉某1支付徐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守方(被告)答辩称:廉某1婚内未出轨,仅是与异性的相处行为有所不当;也未对徐某某进行家暴,因为徐某某多次殴打廉某1,故廉某1曾经反击而使其眼睛受伤。廉某1婚内出具的纸条均是在徐某某的逼迫下所写,内容均不属实。综上,要求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在婚内应当尽到忠诚的义务,对于因家暴、出轨等情形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徐某某出具的有关庭审笔录、廉某1自书材料、相关谈话录音、电线多次自认婚内出轨的事实,并且承认曾将徐某某打伤,可以认定廉某1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存在较大过错。廉某1称手写材料系徐某某逼迫所写,录音中自认的言语没有直接承认出轨,但其并未就抗辩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且亦与录音中反映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采纳其抗辩意见。廉某1称徐某某在婚内也有出轨行为,但在举证期间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举证,故本院对其所陈述的事实亦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支持徐某某要求廉某1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请,但其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本院依据廉某1的过错程度予以调整—3万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3065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上诉人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因无法确认报告书中毛发样本的来源及被鉴定人员的身份信息而没被法院采纳,又因原被告的成年子女拒绝亲子鉴定,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因此被法院驳回诉求。

  亲子鉴定是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首先要选择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能证明鉴定的双方身份,这样的亲子鉴定报告,经过法庭质证,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柳晓燕,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毕业。心理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社工师。

  攻方(原告)高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高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与高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已提供证明。倪某对此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但又同意做亲子鉴定。一审中,高某2代理人表示高某2不同意作亲子鉴定。高某2与倪某是母子关系,且高某2与倪某在一审中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倪某同意做亲子鉴定,而高某2拒绝做亲子鉴定,两人存在故意规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的嫌疑。高某1抚养高某2已有18年多,要求返还的抚养费用酌定按每年2万元标准进行计算,共计36万元。倪某在与高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侵害了高某1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而且倪某在2010年11月7日双方离婚时,不但未将实情告知高某1,反而将高某2交由高某1抚养,致使高某1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被蒙在鼓里,给高某1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守方(被告)倪某答辩称:1.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全部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被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系其与上诉人婚后所生育的子女,上诉人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均系主观臆测,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言论,涉嫌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被上诉人对此保留相应的权利。3.关于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上诉人的这两项诉讼请求没有法理基础,应予以驳回。

  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提出要求进行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父子关系的鉴定申请,被上诉人同意做亲子鉴定,但原审第三人予以拒绝。本院认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个人的隐私甚至事关父母的道德品质,无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其带来的都是对个人、对家庭情感上的伤害,且这种伤害极有可能给被鉴定人带来终身影响,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征得成年子女的同意,现原审第三人明确拒绝鉴定,客观上亦无法完成鉴定。因此,上诉人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亲缘关系检验报告书,无法确认检验报告书中毛发样本的来源及被鉴定人员的身份信息,该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上诉人并非原审第三人生物学父亲的事实。原审第三人系成年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本案无法取得亲子鉴定结论。在没有其他确实证据予以支持的前提下,本院不能对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进行推定,依法不能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因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其与原审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乏相应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501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在离婚纠纷中原告方已提起过过亲子鉴定和损害赔偿要求,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达成了共识,原告方亦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故法院认为原告有关损害赔偿的诉求亦已通过调解协议予以解决,再次起诉不被支持,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财经大学毕业,婚家诉讼研究会研究员。

  齐某与曹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9月25日经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请求,要求曹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赔偿齐某1的抚养费。在该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齐某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BOB体育官方入口

  现攻方(原告)齐某以其子非亲生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某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守方(被告)曹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于2020年9月25日签收了调解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齐某以齐某1非为其与曹某之婚生子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在双方离婚诉讼中齐某已经以同样的理由提出过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且齐某在调解时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其他诉讼请求,故齐某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473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本案中,成立欺诈性抚养关系,是女方对丈夫乙方的财产侵权行为,丈夫一方有权依法请求非婚生子之母承担精神损失赔偿、抚养费支出及赠与非亲生子的财产。我国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的权利义务,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打击需要利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权。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攻方(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怀孕期间医院检查费20000元、亲子鉴定费10000元、医院生育小孩15000元、孩子满月酒30000元、怀孕期间原告给孩子现金15000元、出生后抚养费30000元、营养费20000元、政府生育补贴金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守方(被告)答辩称: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均是事实,但婚姻期间的经济往来系为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虽有过错,陆某2确实并非原告包某亲生,但是并未对原告造成较大影响。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予认可,怀孕期间医院检查费由被告自行支出,经报销后费用很少,亲子鉴定费用不到10000元,医院生育小孩费用约9000元,其中部分由被告母亲垫付,陆某2出生后原告一直居住在其母亲家中,也没有为小孩购买物品,营养费20000元不予认可,政府生育补贴金是政府发放给被告的补贴。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被告确认陆某2并非原告亲生,亲子关系鉴定已无必要,本院确认原告与陆某2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导致其怀孕,且被告一直向原告隐瞒该事实,虽然原告提出异议并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被告却更换亲子关系鉴定所需检材,造成原告持有的形式上载明支持两者之间的生物学亲子关系的鉴定,实质上与其无关联(即排除亲子关系),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人格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手段、行为方式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事实,有意让原告视陆某2为己生而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原告有权要求物质损害赔偿,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共计160000元。因原告与陆某2不存在自然血亲父子关系,故在本案中原告对陆某2不存在法定抚养关系,被告自始未予以说明,导致原告当然以为亲生而向原告转账或支付生育相关联的住院、消费等支出,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物质损失。关于被告赔偿物质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被告从怀孕、陆某2出生、直至与原告离婚(约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或消费支出约69000余元(包括原告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2月18日支付鉴定费5500元),该费用亦包含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综合原告的转账、消费记录以及庭审中双方陈述的事实,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包括原告通过支付宝于2019年2月18日支付鉴定费55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共计160000元(即怀孕期间医院检查费20000元、亲子鉴定费10000元、医院生育小孩15000元、孩子满月酒30000元、怀孕期间原告方给孩子现金15000元、出生后抚养费30000元、营养费20000元、政府生育补贴金20000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物质损失达160000元,其诉请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2民初336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07与婚外异性聊天得悠着点,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

  本案当中被告因为与婚外异性聊天,即被法院认定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而法院作此认定,案件当中并未交代存在其他的证据,当然法院之所以做这样的认定,应该是因为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所以在与婚外异性聊天的时候,如果聊天内容足以证明与婚外异性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即便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也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存在婚外情的事实,继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因此,在与婚外异性聊天的时候,最好悠着点。

  李军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攻方(原告)李某诉称:1.判令周某向我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2.判令周某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3.诉讼费用由周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7月17日生有一女周某1,现已成年。2021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一直承担照顾家庭、孩子的责任。2010年,我罹患乳腺癌,周某不仅未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反而自那时起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BOB体育官方入口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健康隐患和巨大的心理创伤。后周某变本加厉,不仅对我谩骂威胁,甚至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自2010年以来,我不仅需积极应对病魔,还需要承担部分家务管理工作,所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守方(被告)周某辩称:我没有经济来源,李某十年没有给我生活费,我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是李某拿着钱,我没有钱。关于损害赔偿金,李某生病我带着她去看病了,车接车送,我与婚外异性不存在不正当关系,都是在手机上瞎聊着玩儿的。我没有给李某造成伤害。工作单位将我辞退后,我在家打扫卫生,李某不舒服,我就把重活、擦屋地、烧锅炉这些活都接手了,在2017年以后,李某已经不回家了,雇了一个专门搞卫生的人负责卫生工作。总之,我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周某对其与婚外异性聊天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周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对李某的精神造成伤害,故对李某要求周某给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考虑周某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关于李某要求周某给付自2010年起承担大部分家务的经济补偿金,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周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某负担1500元(已交纳),由周某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053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离婚中将房产给子女条款较为常见,随后可能一方会主张性质为赠予而要求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予,此类诉求与单纯的赠予背景和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条件并不相同往往是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否需要补偿、其他方面是否倾斜性的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一揽子家庭解体时的综合问题的妥协解决方案,不能单独的按照赠予的标准进行解释或处理,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攻方(原告)诉求:1、被告协助原告和第三人,办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xxx街xxx房过户至第三人吴某2名下的手续。

  守方(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约定涉案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应属于赠与行为,受赠人为第三人,第三人在本案起诉的时候已年满十八周岁。如果赠与成立,我已没有能力将房屋赠与给第三人。涉案房屋目前仍有抵押登记,原告的诉求在本案无法实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原、被告自愿行使其对房屋的处分权,作出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园路xxx街xxx房归吴某2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经过协商,彼此妥协让步后达成的一致约定,与离婚条款应视为一个整体,因此不属于被告的单方赠与行为。被告主张上述房产处分条款在产权转移前可以撤销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即使原告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其抚养义务,也不影响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被告据此主张其无需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显属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611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该咨询过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离婚协议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十分完美,使得原告本次诉讼十分顺利,其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意思自治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离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很难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攻方(原告)诉称: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的损害赔偿2000元和2021年5月的损害赔偿2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损害赔偿365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四、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9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守方(被告)辩称:1、离婚协议是被告被迫签的;2、被告生活困难,无力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而产生的相关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离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以案涉协议书是在原告胁迫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补偿金额超过其经济承受力为由提出抗辩。但被告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字词义,并愿意完全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不存在受到欺诈、压迫、误解情形。”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其在案涉协议书签名确认的法律效果,且其赡养父母、工资收入等情形,在签订协议书前就已经存在,并非离婚后才产生的,因此,该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协议已在茂名市电白区民政局进行了备案,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协议书中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380000元损害赔偿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负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于损害赔偿金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履行。被告以家庭原因为由中断支付原告的损害赔偿款,但该原因不构成不可抗力,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BOB体育官方入口由于被告不足额支付2021年4月和2021年5月的损害赔偿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损害赔偿,BOB体育官方入口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9000元和保全费、担保费的主张,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及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000元和申请诉讼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1000元的事实,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4民初327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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