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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青矩技术(836208):法律意见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28 17:06:11点击:

  BOB体育app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BOB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2)第 316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2)第 316-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2)第 316-5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京天股字(2022)第 316-8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京天股字(2022)第 316-1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合称“原律师文件”)等法律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北京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于 2023年 2月 17日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0号)(以下简称“《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2021年 10月 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87号)同时废止,本所律师对照《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BOB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具备《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股转公司于 2016年 2月 15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天职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6]931号)以及发行人于 2016年 3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股票于 2016年 3月 11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根据股转公司于 2020年 5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2020年第一批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440号),发行人自 2020年 5月 25日调入创新层。因此,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以及《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BOB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BOB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且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项下所述情形且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外,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BOB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项下所述,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核查(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项下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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